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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392082489/2025-6037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5-07-04

关于核定磐安县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7-04 08:49    来源:发改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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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发改价格20253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磐安县民政局

关于核定磐安县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

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金华市殡葬延伸服务项目的通知》(金市民〔2020〕37号)等规定,经成本调查,结合磐安县实际,现就磐安县公益性质的公墓(含骨灰存放处,下同)、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下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磐安县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包含乡镇级和村级)。

二、收费标准

(一)墓穴使用费(骨灰存放处收费)

1.墓穴使用费、骨灰存放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方可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墓穴使用费等收费标准(单位:元/座、格)

公墓或墓地

基准价

备注

单穴

双穴

蝶山公墓

4000

5000

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

乡村公益性墓地(乡镇级)

2500

3500

乡村公益性墓地(村级)

2000

3000

骨灰存放处

单格

双格

骨灰存放处(乡镇级、县级)

免费

免费

骨灰存放处(村级)

500

700

县级公益性质的公墓蝶山公墓,管理方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需经县民政局审核,报发改局。

乡村公益性墓地(乡镇级),管理方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民政局、发改局。

乡村公益性墓地(村级),由所在村级组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民政局、发改局。

2.作价公式:墓穴使用费=成本+税金。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墓区绿化、配套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和预留维护经费。以上标准已包含一个使用周期内15% 的预留维护经费。

3.对个别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按上述办法核定后确因成本过高,经所在村级组织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县民政局确认其建设内容、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可采取单独核定方式上报至县发改局,另行批复。

(二)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收费

1.公益性质的公墓或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公墓或墓地管理方可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公墓或墓地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规格要求

最高标准

1

进(退)穴

/

免费

2

碑文刻字

大字:7cm(含)以上;

小字:7cm以下

大字6元/个

小字3元/个

3

相框费

按照瓷像规格加工

(椭圆、方形)

25元/个

 

2.公墓或墓地管理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项目按《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金华市殡葬延伸服务项目的通知》(金市民〔2020〕37号)执行,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墓或墓地管理方与丧户协议约定。

三、其他事项

公益性质的公墓或乡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方可以对困难群体实行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管理方制定并抄报县民政局。

公益性质的公墓或乡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方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磐安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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