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5-6038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7-04 |
一、制定背景
为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与现代化水平,结合乡镇履职事项清单梳理工作相关要求,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上级部门回收事项的通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浙政办发〔2025〕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制定了《关于动态调整安文街道等10个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的通告》,对上级收回事项进行动态调整,提升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精准度和科学性。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
三、主要内容
(一)对安文街道、新渥街道、尖山镇、尚湖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在其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民宗、新闻出版、商务、林业、农业农村、建设、生态环境、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广电等11个领域44项行政处罚权。
(二)对冷水镇、仁川镇、玉山镇、大盘镇、方前镇、盘峰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在其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民宗、新闻出版、商务、林业、农业农村、建设、生态环境、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广电等11个领域43项行政处罚权。
(四)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行业行政监管职责,加强乡镇(街道)案件办理的日常指导和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基层办案和执法规范化水平。
(五)涉及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参照浙江省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执行。
(六)各乡镇(街道)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同落实行政处罚赋权事项调整工作,及时调整公开本乡镇(街道)权力清单,按照确定的职责边界划分要求履职,接受社会监督。
(七)所有事项名称及相关信息见附件,并与省权力事项库保持一致,根据省权力事项库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八)涉及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废、立、改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布。
(九)本通告自施行之日起,《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安文街道等10个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的公告》(磐政〔2023〕162号)同时作废。本通告实施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调整前原行使行政处罚的单位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施行日期
自2025年8月4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黄艳
联系电话:0579-84959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