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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7-11 16:05 来源: 办公室(人事科教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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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


三、依据


  法律法规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地图管理条例》、《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四、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