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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双峰乡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7-10 17:28 来源: 党政综合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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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磐安县双峰乡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磐安县双峰乡人民政府

二、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11070900185

陈亮

双峰乡人民政府

2

11070997103

孔巧浪

双峰乡人民政府

3

11070997252

葛君亮

双峰乡人民政府

4

11070997260

曹旭阳

双峰乡人民政府

5

11070997214

孙陈安

双峰乡人民政府

6

11070997003

何忠华

双峰乡人民政府

7

11070997162

赵海涵

双峰乡人民政府

8

11070997141

周晋生

双峰乡人民政府

9

11070997128

陈瑛萍

双峰乡人民政府

10

11070997114

陈华

双峰乡人民政府

11

11070997251

谢佳妮

双峰乡人民政府

12

11070914089

陈晓娟

双峰乡人民政府

13

11070997215

王霞

双峰乡人民政府

14

11070911008

陈霆磊

双峰乡人民政府

 

 

                        辅助执法人员

序号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FZ0709202205110868

羊振超

双峰乡人民政府

2

FZ0709202205110867

羊元军

双峰乡人民政府

3

FZ0709202205110866

羊伟杰

双峰乡人民政府

4

FZ0709202205110865

羊彬君

双峰乡人民政府

5

FZ0709202205110863

吕珊珊

双峰乡人民政府

三、依据

法律法规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监察办法》、

四、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