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25-6005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磐政办〔2025〕1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5-23
统一编号: GPAD01-2025-0002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磐安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进一步优化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5-26 16:57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分享:

意见征集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磐安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进一步优化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行使行政检查

(一)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标*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严格落实权责清单。理清各行政部门检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内容,形成“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依据,并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严格行政检查标准。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检查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论证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县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协调。鼓励各行政执法单位围绕安全生产、中药材等制定监管合规标准,逐步统一重点行业检查标准。(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规范涉企综合监管

(一)统筹制定行政检查计划

1.科学编制行政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联合制定检查计划,并明确牵头单位、协同单位;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除上级统一部署外,行政执法主体评估确需组织专项检查的,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后,报县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2.强化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强化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协调,对检查对象相同、检查方式相似、检查时长相近的,按照“低频就高频”原则提出整合意见。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不适宜事先通知等情形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检查时间、依据和理由、目的和内容等事先通知检查对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巡查发现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办*、县市场监管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1.全面深化“亮码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要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行为码”,不得无码入企检查。因突发情况开展临时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要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在线批准,由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平台赋码后实施。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前报批的,在检查任务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批准手续并赋码。(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2.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走访等名义行检查之实。(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优化综合监管方式

(一)实行简单事项委托检查。对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围绕监管场景下容易发现、高频多发的问题隐患,进一步梳理相对应的可查可见、专业性低的行政检查事项,拓展简单事项委托检查应用清单。健全完善委托流程、委托责任、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配齐配强执法装备,统一接入县行政执法指挥中心平台,开展“云端”交互,确保检查质效。(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深入“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以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到2027年,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达80%。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按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厘清部门分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推进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企业信用等级、守法情况、违法风险、社会评价等开展分级分类检查,推行“五色工作法”,在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各行政执法领域的综合评价信息,应当归集至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库,并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推广非现场行政检查。按照“无感、无痕、无形”要求,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以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行政检查。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可以满足监管需求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对通过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完善帮扶整改措施

(一)深化“预约式”指导服务。构建线上线下快捷预约通道,通过“体检式”联合帮助整改方式,将涉企增值服务纳入预约范畴,落实全流程闭环管理。组建跨部门联合指导服务团队,提供综合性、预防性、精准性的指导服务。为鼓励企业自觉遵守合规要求,对合规表现良好的企业,将减少检查频次;对首次或轻微违规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适度的容错空间。(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办*、县司法局*、县365服务中心、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健全“罚后回访帮扶”制度。优化“三级三类”回访机制,了解罚后行政相对人需求,形成帮扶措施,构建回访问题“发现—交办—整改—评价”全流程执法服务闭环。(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建立信用修复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加强部门沟通,打破数据壁垒,切实提高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便利性,节约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时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各自系统内部、系统间工作流程与技术适配,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修复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五、强化行政检查监督

(一)深化“行纪联动”贯通机制。聚焦“成果转化”,通过常态化监督、定期调度、跟踪督导、监督整改、“三书一函”等方式,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梳理形成涉企行政执法问题清单。健全执法类诉求反馈机制,设立行政检查执法企业观察站(点、员),多渠道掌握涉企检查执法相关情况。(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县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强化数智赋能监管。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态势分析,推动行政检查情况自动监测、预警,对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普遍、高发的问题实现自动预警。探索通过AI等技术手段对不合格行政检查主体、未按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计划实施检查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检查等突出问题进行监督。畅通涉企行政检查的投诉举报通道,鼓励支持企业通过“行政行为码”、“磐安执法”微信小程序等对检查活动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等。(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综合执法办*、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街道〉)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5月23日起施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磐安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进一步优化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