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5-6000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5-19 |
一、制定背景
我县影视文化产业原扶持政策于2014年制定,未将网络剧、微短剧等新兴业态纳入扶持范围,已无法适应当前行业发展形势。《关于加快推进大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4号),提出要率先构建具有高技术支撑、高价值附加、高能级传播的大视听全产业链格局,助力浙江高质量发展。《金华市影视文化产业全域化发展规划》将磐安列为深度融合区,要求加快打造深度融合示范区。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引导产业集聚,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该政策。
二、制定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大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4号)、《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的意见》(浙委发〔2021〕34号)、《关于加快推进浙江中西部文化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金委发〔2022〕10号)、《金华市影视文化产业全域化发展规划》(金政发〔2020〕11号)等省市文件以及我县原扶持政策《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磐政〔2014〕112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分“鼓励影视文化企业发展”“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作”“鼓励磐安元素内容生产”“鼓励影视文化基地创建”“鼓励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发展”五个方面。
(一)鼓励影视文化企业发展
1.明确对首次升规影视文化企业的扶持奖励。对首次实现月度、年度新增纳入规模(限额)以上统计管理的影视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
2.明确对影视文化产业项目金融扶持。影视文化产业落地项目贷款最高按银行同期LPR利率的50%给予贴息,实际利率低于LPR利率的则按照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作
奖项归属权(限奖项奖励条款涉及奖项)为磐安的优秀影视作品,可享受下列政策。
1.奖项奖励。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影视、动漫等获得其它国家级奖项的(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牡丹奖优秀作品的(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电影。在院线首映的,按年度票房总额1%给予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六套黄金时间(17:30—22:00,下同)首播的每部奖励50万元。
3.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或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集分别奖励10万元和8万元;在非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集分别奖励6万元和4万元。在省级重点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下同)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集奖励3万元。
4.网络电影、网络剧。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TV、B站等)上线的,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净分账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净分账收入1%给予奖励。网络微短剧参照此标准进行奖励。
(三)鼓励磐安元素内容生产
1.在磐安取景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含网络微短剧),正面展现磐安标志性形象镜头或台词中直接出现磐安元素次数达5次(含)以上的,上映播出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5次再奖励1万元。
2.参照旅游人次招徕奖励,对影视服务企业全年招引来磐拍摄剧组(含网络微短剧,需提前报备)5个以上且拍摄天数累计30天以上的,按照剧组主要演职人员(不含群众演员)实际人数、拍摄天数、入住场所等,分档给予奖励。
3.鼓励磐安题材剧本创作。以磐安为背景题材的影视作品,在国内院线或省级重点卫视首播的,给予编剧30万元奖励;网络电影、网络剧在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净分账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编剧15万元奖励;网络微短剧列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优秀网络微短剧创作计划并播出的,给予编剧5万元奖励。
(四)鼓励影视文化基地创建
1.影视文化企业建设拍摄基地,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00万元—500万元的(不含可移动固定资产),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含可移动固定资产),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2.对用于影视拍摄的影视基地企业,按影视服务收入年销售额进行分档奖励。
3.影视基地企业招引剧组在旗下摄影棚进行取景拍摄的,按实际拍摄天数,给予0.2元/平方/天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20万元。
4.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列入县重大产业项目的影视产业项目,予以用地保障。鼓励采取租用等形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等进行影视产业项目开发。
(五)鼓励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满足条件的影视文化产业园区(影视产业孵化园),可享受:
1.对符合规划要求,将全县存量房产改建成影视文化产业园区(影视产业孵化园),按其实际改造投资额的10%,给予园区投资方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影视文化产业园区(影视产业孵化园)每引进一家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额达500万元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影视文化企业(含工作室),给予每家2万元的运营补贴;每引进一家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影视文化企业(含工作室),给予每家3万元的运营补贴。
四、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中共磐安县委宣传部
解读人:陈蓓蓓
联系电话:0579-84509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