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002606233K/2025-2940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民〔2025〕2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根据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根据金政发〔2024〕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磐安县2024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调整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为1608元、804元、402元、201元。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从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磐安县民政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