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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磐安县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3-31 16:22 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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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实际,现重新确认磐安县行政执法主体并予以公告。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重新确认并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30


磐安县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序号

名称

地址

电话

种类

备注

1

磐安县人民政府

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

0579-12345

法定机关


2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

0579-84662887

法定机关


3

磐安县经济商务局(磐安县粮食和

物资储备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

0579-84660589

法定机关


4

磐安县财政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文溪南路88号

0579-84883862

法定机关


5

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文溪南路28号

0579-84885699

法定机关


6

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

安文税务所

磐安县安文街道壶厅一路38号

0579-84885001

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

7

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

尖山税务所

磐安县尖山镇新街69号

0579-84883906

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

8

国家税务总局磐安县税务局

金磐税务所

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环城南路西段1708号

0579-82236463

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

9

磐安县审计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

0579-84663800

法定机关


10

磐安县民政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海螺街33号

0579-84669821

法定机关


11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文溪南路120号

0579-84661524

法定机关


12

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

0579-84661379

法定机关


13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坑口村

0579-84661513

法定机关


14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磐安县水务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江滨路70号

0579-84669892

法定机关


15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

0579-84669785

法定机关


16

磐安县教育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壶厅西路107号

0579-84652595

法定机关


17

磐安县卫生健康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

0579-84661354

法定机关


18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壶厅西路133号

0579-84668322

法定机关


19

磐安县司法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溪文村安里1号

0579-84666685

法定机关


20

磐安县医疗保障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新里路2号

0579-84509227

法定机关


21

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

0579-84665928

法定机关


22

磐安县气象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77号

0579-84665802

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法》第三十五至三十九条

23

磐安县烟草专卖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环城北路20号

0579-84660681

法定机关


24

磐安县统计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环城北路34号

0579-84655058

法定机关


25

磐安县档案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

0579-84959387

法定机关


26

磐安县国家保密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

0579-84661736

法定机关


27

磐安县应急管理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联谊村坑口人防大楼

0579-84665270

法定机关


28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海螺街35号

0579-84959509

法定机关


29

浙江省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中田村

0579-84661300

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0

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壶厅西路133号

0579-84660332

法定机关


31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227号

0579-84508195

法定机关


32

磐安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

0579-84509720

法定机关


33

磐安县新闻出版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

0579-84662614

法定机关


34

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壶厅西路135号

0579-84506930

法定机关


35

磐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

0579-84502861

授权组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36

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磐安县安文街道联进村村口

0579-84653019

法定机关


37

磐安县公安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双溪路110号

0579-84652988

法定机关


38

磐安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

磐安县安文街道溪文村安里

0579-84883300

 

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39

磐安县公安局安文派出所

磐安县安文街道新市路210号

0579-84653000

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40

磐安县公安局新渥仁川派出所

磐安县新渥街道宅口村

0579-84731086

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41

磐安县公安局盘山方前派出所

磐安县大盘镇

盘山东路2号

0579-84611037

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42

磐安县公安局玉山派出所

磐安县玉山镇玉峰村坑畈府前路3号

0579-84712110

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43

磐安县公安局尖山派出所

磐安县尖山镇

同心街4号

0579-84791048

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44

磐安县公安局尚湖派出所

磐安县尚湖镇

尚天路10号

0579-84771122

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4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磐安监管支局

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129号

0579-84662091

授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

46

磐安县人民政府安文街道办事处

磐安县安文街道双溪路128号

0579-84661155

法定机关


47

磐安县人民政府新渥街道办事处

磐安县新渥街道永安东路1号

0579-84880001

法定机关


48

磐安县冷水镇人民政府

磐安县冷水镇菇城路1号

0579-84736301

法定机关


49

磐安县仁川镇人民政府

磐安县仁川镇杨宅村1号

0579-84751365

法定机关


50

磐安县尖山镇人民政府

磐安县尖山镇新街12号

0579-84791083

法定机关


51

磐安县尚湖镇人民政府

磐安县尚湖镇人民东路1号

0579-84772365

法定机关


52

磐安县玉山镇人民政府

磐安县玉山镇岭口村蟠溪路2号

0579-84711003

法定机关


53

磐安县大盘镇人民政府

磐安县大盘镇盘山东路1

0579-84611001

法定机关


54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磐安县方前镇振兴街1

0579-84631001

法定机关


55

磐安县双峰乡人民政府

磐安县双峰乡皿二村154号

0579-84798386

法定机关


56

磐安县窈川乡人民政府

磐安县窈川乡川一村177号

0579-84681003

法定机关


57

磐安县双溪乡人民政府

磐安县双溪乡史姆村21

0579-84685365

法定机关


58

磐安县九和乡人民政府

磐安县九和乡九和村市岭头14号

0579-84718365

法定机关


59

磐安县盘峰乡人民政府

磐安县盘峰乡沙溪村166

0579-84655433

法定机关


说明:1.以上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投诉电话为0571-12345;

2.我县行政执法主体权责事项清单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以下网址进行归集: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e/#/powerresponsibility?siteCode=330727000000&activeTab=0%EF%BC%9B

3.未纳入公告范围的县级单位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或受托以其他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对外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