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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26 14:39 来源: 民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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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630日前经磐安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参加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

二、年检程序和时间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56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并网上填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优先使用谷歌edge浏览器登录),在首页选择磐安后,在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立即办理)”——“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后,输入本单位账号、密码登录,按照说明在线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2024年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在附件上传有关材料,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经法定代表人确认后,点击保存/上报按钮。网上预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5531日前,将年检纸质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公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56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由我局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

(四)报送截止时间。各类年检对象均应在2025630日完成材料报送,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年报材料报送要求

(一)年检年报需要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4年度);

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格式参照金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社会服务机构专项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金市注协〔202412号)内《社会服务机构专项审计指引》格式出具;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12项材料需一式二份,业务主管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

除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外,当年支出总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提交第2项材料。

(二)其他材料报送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我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双随机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县民政局将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有关事项

报送地址:磐安县安文街道九峰路99号群团中心三楼

联系电话:0579-84665216

《操作手册》下载网址:

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332985/reserved/index.html#/

 

                                磐安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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