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002606233K/2025-0056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民〔2025〕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1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根据相关救助福利政策,决定对我县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根据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统计部门数据显示2024年磐安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2178元,据此,2025年磐安县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至2461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至1969元/月,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发放。委托金华市儿童福利机构抚育的孤儿参照市级标准执行。
二、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
根据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统计部门数据显示2024年磐安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2178元,据此,2025年磐安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至1758元/月。
三、调整后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25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关于调整2024年孤儿基本生活费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磐民〔2024〕7号)停止执行。
磐安县民政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25年3月11日
《关于调整2025年孤儿基本生活费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