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75738086F/2025-0048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字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1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为了深入贯彻《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磐政〔2024〕13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的文件精神,规范政策兑现程序,明确具体实施内容,提高可操作性,特制定本细则。
一、政策兑现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应在次年的1月15日前通过磐安县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和管理系统(https://czjl.panan.gov.cn)网上申报(详见企业申报附件),并上传企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后上报属地乡镇、街道、工业区块审核。新兴产业项目落地投产、提高容积率、智能化技术改造、“两化”融合、企业参展等项目实行纸质和网上同步申报。网上申报的设备和软性投资证明材料可以用投资清单代替发票上传。投资额以中介机构专项审核为准。其他奖补项目以系统申报材料审核为依据,不再提供纸质申报材料。
(二)兑现程序。各乡镇、街道、工业区块应在次年的2月20号前进行审核(技改项目在1月15日前先进行线下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经商局、县经商局审核后提交县财政局审核。在经相关部门审核、公示确定后,由县经商局及乡镇、街道、区块拨付。未经涉企财政奖补资金申报管理系统申报的原则上不予奖励。特殊情况报县政府审定。
(三)审核兑现。县经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项目审核,需现场核查的,由县经商局组织。在3月中旬前完成审核并进行公示,原则上在3月底前兑现到企业。
(四)兑现周期。本轮政策实施周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年度政策兑现按照《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磐政〔2022〕47 号)、《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磐经商〔2022〕74 号)实施。其中“表彰优秀工业企业家”项目因磐政〔2022〕47号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按照本政策实施遴选。
二、《若干政策》相关条款补充说明
(一)支持工业中小企业提升规模
1.企业首次上规后第二年、第三年需产值连续保持同比增长20%以上的,才能享受5万元政策奖励。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上一轮政策优惠期尚未结束的,按现政策执行。改头换面企业不享受奖励。
2.给予有特殊贡献的重点规下工业企业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重点规下工业企业每年1-11月主营业务收入按权重计算后达到1亿元、3亿元、6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下一年度奖励需要在上一年度主营业务基础上增长30%以上,才能享受奖励,权重只计算国家级或者市级单项,两者不合并计算。)
3.非首次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的,不予奖励。
(二)支持工业企业持续发展壮大
1.以每亿元为台阶实施奖励,每达到一个新的亿元台阶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奖励20万元。通过“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创建验收、首次认定为省民营经济总部示范企业、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的,以上级文件为依据实施奖励。
2.本条政策和第五条“支持工业企业持续发展壮大”、第六条“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奖励内容不相冲突,可同时享受。
(三)梯度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
获评奖项均以上级文件为依据实施奖励。
(四)支持新兴产业项目落地投产
1.奖励对象:在磐安县境内注册登记的制造业企业(项目)。
2.本条政策中,达到奖补条件企业,按企业设备实际投资补助额的50%先行奖补,该部分不受地方财政贡献额限制;剩余部分奖励根据企业年度综合贡献额实施奖补,不得超过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超出部分予以递延奖励。企业后期完成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等项目创建验收的,实行补差奖补。
3.新落地项目享受政策奖励补助必须是经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考察同意的新供地项目。项目建设期按照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投产给予认定,投资设备清单以及发票应在项目建设期内。新落地项目在2025年1月1日前完成的设备投入按照磐经商〔2022〕47号政策第一条“扶持新办企业”条款执行,2025年1月1日后新投入设备按照本条款执行。
3.新租用厂房企业享受奖励补助须正式投产后,投产日期以首次开具销售发票为准,连续三个月开具销售发票,实际设备投资额需达到500万元以上,按照产业分类实施奖励补助。项目建设期按照投产日期向前追溯,最长不超过1年;投资设备清单以及发票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租用企业行业认定参照产业目录执行。
(五)支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
政策周期内,中医药企业(享受企业仅针对中医药规上工业企业)每年达到条件均可享受政策。
(六)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
1.数字经济营收增长奖励奖励范围为行业代码符合《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规上工业企业。
2.数字经济荣誉称号和示范典型奖励以上级文件为准,相关奖励类别应符合数字经济、企业上云、智能制造(数字化改造)等领域,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不享受荣誉奖励。同一类别(领域)荣誉就高奖励。
(七)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
1.首台套认定奖励:国家、省有专项奖励资金的,不足部分补齐差价,不重复兑现。
2.首台套产品购买保险奖励:参保企业应申报当年度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并列入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项目清单(以省经信厅具体下发文件为准),参照上级最终认定保险补贴比例确认保险差额。未获得上级保险奖励资金的不予奖励。
(八)支持园区特色化发展
获评奖项均以上级文件为依据实施奖励。经省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园内规上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均需要净增,按照历年最多家数为基准计算净增数量。
(九)鼓励企业提高容积率
1.项目建设期内需经经信(发改)部门备案。
2.企业拥有相关项目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地点在磐安县内。
3.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至少取得项目土建、规划等单项验收意见。与原有的土地建筑规划相比,新建厂房提高了容积率,且在2025年1月1日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新增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新增面积2000至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项目,需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2个月内通过规划和土建竣工验收。新增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需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4个月内通过规划和土建竣工验收。土建竣工验收的时间按住建部门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报告时间为准。经实地核查,零土地技改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的,只限符合规划批复要求的生产性用房、研发设计中心和实验室、仓储用房、电商和工业互联网平台空间、职工宿舍,此范围之外增加的建筑面积,应予以核减。
4.奖励标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划和土建验收的,新增面积2000至5000平方米(含),按实际增加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新增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先按50元/平方米奖励计算2000至5000平方米(含)部分;超过5000平方米部分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十)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1.在本政策周期内,租用厂房的工业企业自租用厂房之日起,2年内实现升规的,给予2年租房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年(政策周期内补助不足2年的可延续执行),仓储和办公、生活用房除外。以升规时间为基准点,补助时间从租用厂房开始计算,在政策周期内实现升规的,给予2年房租补助,距离升规时间不足两年的,两年时间达到后再给与补助。
2.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企业隶属关系在磐安、经济数据纳统在磐安)租用县外场地运营的(指我县企业入驻与我县政府有战略合作协议的县外数字经济园区),按照办公、仓储场地的租用面积给予一定的补助,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一)鼓励开展创新智造诊断服务
1.市级及以上智能制造(信息)工程服务公司、相关行业协会、设计机构和县内通信运营商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县内相关服务活动,为企业提供产业数字化改造、创新设计、数字化水平评估等实施方案并通过验收。
2.补助标准。给予通过数字化水平评估服务的每家企业补助0.1万元;给予通过两化融合、智能化技术改造、数字化改造和设计创新类诊断方案的,每项补助0.3万元;相关项目经验收(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每项补助0.5万元,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每项补助1万元。以上项目按照就高补助,相关服务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第三方服务机构。
(十二)鼓励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
1.补助对象:在磐安县境内注册登记的规上工业企业(含当年度月度升规和年度升规企业),且项目经有关部门备案登记,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入一定比例的补助,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享受技术改造补助。数字化改造、机器人采购、企业上云、两化融合等不受设备投资规模限制。
2.补助标准:
项目分类 | 补助标准 | 最高限额 (万元) | 备注 |
1.一般项目设备投资100万元(含本数,下同)-500万元 | 10% | ||
2.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市级重点制造业(技改)投资项目、省级千亿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 | 12% | 500 | |
3.省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主要指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以及两重两新等超长期国债项目),设备投资要求1000万元以上 | 15% | 1000 | |
4.当年度合计投资50万元以上的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项目须达到技改补助标准) | 20% | 500 | |
5.通过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验收 | +5% | 在第2、3项技改奖励比例基础上追加奖励 | |
6.通过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验收(认定) | +8% |
3.条款说明:
(1)补助比例。以当年度企业确认可享受技改补助设备投资额确定补助比例。其中市级重点制造业(技改)投资项目和省级千亿技术改造项目仅按照列入项目计划当年度享受一年。省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以企业申报资料和上级批复文件中明确的项目建设期执行。
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采用项目化管理,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项目申报储备工作,明确项目备案、建设内容和建设周期,其中数字化车间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智能工厂及未来工厂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项目建设期间,设备购置按照年度享受一般技改补助,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省、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验收评定要求进行申报,待项目验收(认定)通过后给予一次性技改追加奖励。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期内软件投资分别要求在50万元、30万元以上,设备和硬件投入分别要求500万元、300万元以上。原则上同一项目应先通过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验收后再进行省级申报和认定工作。项目软性投资参照本政策第(十三)条执行。
4.技改项目补助条件和要求
(1)补助项目投资期限。一个备案项目补助年限以会计年度为结算单位,同时前后3个月内发生的设备投资(以发票和付款情况为依据)也予以确认。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建设期不超过1年,总投资500万元-2000万元的技改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参照第(四)条政策享受设备投资补助的项目建设期按项目备案和项目协议执行。
(2)设备投资额核定。企业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额,是指发票中设备的价格,不含税额;企业购置进口设备的投资额,是指设备的价格,不含进口增值税等税额和手续费、保险费、运输安装等费用以及滞纳金、罚款等。汇率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入账汇率确定。购置设备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付款(或明确协议付款时间)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3)补助设备要单独设立明细账,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在建工程。申请技改补助需随附申请补助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时间、生产线名称、使用年限等内容)。已享受技改补助设备三内年如需处置的,要向县经商局、财政局备案,否则收回财政补助。县经商局、财政局按需对享受技改补助的设备进行抽查,如发现设备未经备案直接处置,视情节严重收回财政补助或三年内不得享受技改奖补政策。
(4)设备属性。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工器具、环保设备、安全设备以及企业新增或扩容的配电房改造工程中的变压器、配电柜、高(低)压柜等;单台设备金额不低于2000元。原则上无铭牌设备不予补助。
(5)融资租赁设备。企业通过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归承租人等形式租赁设备,允许企业以租赁设备总价值为依据进行核准或备案,企业在核准或备案期间已经分期付清租赁费用等相应款项,在剔除相应的服务费和利息后,给予确认实际投资额,该投资额按照实际发生时间计入企业当年度申请技改补助投资额。
(6)模具按照增值税发票除税金额的50%予以确认投资额,且不超过当年设备投资总额(不含模具)的50%。
申报补助的项目设备投资额(含两化融合和数字化改造项目)核定,由政府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智能制造、两化融合、机器人购置、数字化改造等项目需委托市级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行业协会(包括分会)等机构确认并出具报告。
5.以下情况不作为补助设备投资额核定,不予奖励:
(1)审核中发现已获得县财政奖补的部分;
(2)企业投入的各类货架、设备维修保养而更换的部件、配件以及单台价值2000元以下的工器具;自制设备和外购的二手设备。
(3)企业购置的小汽车、货车以及办公室用的空调、电脑等非生产性设备;生产性设备中的运输、安装、调试、辅助、配套设施等费用;
(4)超出规定期限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和现场核查时无实物设备或实物设备不在县内(含金磐开发区)的、明显弃用或闲置的生产性设备;
(5)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
6. 上一轮工业经济政策递延技改奖补资金从2025年开始重新计算递延年份。
(十三)推动“两化”融合纵深发展
1.两化融合项目: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软性投入达到20万元以上,其中软性投入凭增值税发票中软件和信息服务、实施(建设)费用金额认定。软性投入指项目建设中软件产品和生产性信息服务的购置,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和实施、监理,网络主机系统集成等费用。硬件投入指在项目执行期限和项目范围内购置的信息化相关的硬件投入,含服务器、电脑等。
企业实施两化融合项目应提前申报金华市市级两化融合项目,并按照项目化管理,项目实施期间或未纳入市级两化融合项目清单的,相关投资额计入一般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项目通过两化融合项目验收后,对差额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实施期及发票开具时间应在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和市级两化融合项目批复文件明确的建设期内。
2.企业上云用云:云业务年投入不低于1万元,企业与运营商或云服务商签订多年业务的,按照会计年度一年一补。相关服务应具备明确合同和正式发票,云业务投入达到20万元以上的应参照两化融合项目进行管理、验收。
3.经数字化水平评估认定为“0.0”阶段的规上工业企业(以经信部门下发“0.0”企业清单为准)完成数字化改造并达到数字化评估“1.0”及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投入“实报实销”,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N+X”模式补贴)。项目需提前向县经商局备案,未备案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4.“N+S”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根据工作实际推进,另行制定遴选和项目管理办法。
(十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奖励以审批文件为依据,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同一类别按照就高奖励。
2.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当年度,规上工业企业鉴定奖励不超过3项,市级企业技术(设计)中心企业放宽至4项,省级企业技术(设计)中心企业放宽至6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企业获批省级工业新产品(技术)同时获批金华市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不列入鉴定奖励数量限制范围。
(十五)表彰优秀工业企业家
年度绩效排名以企业年度产值、销售、税收排名等指标按照4:4:2比例实施综合排名。企业不纳入统计核算的产值和销售不计入综合数据计算。奖励奖金含税。
(十六)推动企业管理创新
每年从工业经济扶持工业平台建设200万资金中按规定列支一定资金用于集中组织企业到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学习管理经验,邀请知名咨询管理机构为我县优势企业开展精益化等管理模式诊断等活动。
(十七)强化制造业人才支撑
全面落实保障企业职工子女就近入学。落实重点企业骨干职工子女进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就学保障(含转校),主要针对上年度百强工业企业、销售产值3000万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以上且上年度实际投资5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企业高管和企业主子女三类。
(十八)传承发展传统工艺美术
获得荣誉称号以上级文件为依据实施奖励。国家、省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金奖、银奖作品类别(第一名对应金奖、第二名对应银奖),以上级部门认定清单为依据。
(十九)推进高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1.相关认证奖励按照认证证书(时间)予以确认,浙江省绿色产品(服务)认证“领跑者”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名单确认。
2.“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须经县市场监管局备案,奖励资格按照备案时间先后顺序确认,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家。
(二十)实施标准筑基工程建设
按照政策执行。
(二十一)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
各类奖励项目以上级文件为依据实施奖励。同类奖项就高奖励,实行差额奖补。
(二十二)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对安装省产业预警要素数据采集系统并纳入省采数平台的,给予设备安装单位每家企业按照实际安装价格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0.5万元,统一招标或者委托安装的,在完成验收及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奖励资金统一拨付招标或委托单位。
(二十三)加快电商主体培育
1.申请入驻知名电商平台奖励的需提供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铺首页、后台基本信息、店铺销售额、店铺开店时间等截图材料。申请电商规模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件、店铺首页及后台基本信息、店铺销售额等截图。2.申请入驻跨境知名电商平台或自建独立站奖励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铺首页、后台基本信息截图、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及当年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发票复印件、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报关出口金额数据查询等材料。申请开拓跨境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铺首页、后台基本信息截图、当年服务合同、当年付款凭证及当年推广费发票复印件等材料。申请跨境电商规模奖励、孵化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铺首页及后台基本信息等截图,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报关出口金额数据以海关查询反馈数据为准。
本条款企业申报资料由第三方中介机构予以审核。
(二十四)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做大做强
申请直播电商规模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件、店铺首页及后台基本信息、店铺销售额等截图。申请直播直播式共富工坊设备购置补助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件、发票、支付凭证、店铺首页及后台基本信息、店铺销售额等截图。以上申报资料由第三方中介机构予以审核。
被评为省级示范工坊的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给予奖励5 万元。如工坊是村企共建的,需提供双方认可的分配方案。
(二十五)推进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获评奖项均以上级文件为依据实施奖励。
(二十六)大力发展夜间经济
获评奖项均以上级文件为依据实施奖励。
(二十七)鼓励自营出口及引进外资
生产企业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内,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 部分,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6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80万元。贸易类出口企业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20万元。
(二十八)支持企业开展海外仓建设
海外仓试点建设以上级文件为依据实施奖励;9810海外仓等模式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数据以海关提供为准,物流费用按专用发票和付款凭证核定,且最高限额不超过出口额的2%。
(二十九)推进出口企业信用保险
对上年出口额在6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项目的,由县财政出资统一投保。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7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上年出口额以县经商局向海关取数为准。
(三十)鼓励企业参展。
申请境内外展会展位费补助的企业参展前须向县经济商务局备案,如企业不备案将不得享受展位费补助政策。备案时提交以下资料:参展备案申请表、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展文件依据(或者招展通知)。
企业申报展位费补助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参展合同(须有摊位数量、摊位面积、签订日期等信息), 需甲乙双方盖公章。
3.组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应列明展位费、 展位号及其他参展费用等信息)、有关展位面积和展位费的确认函。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付款单据(须有银行业务专用章,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展位费不含人员费等其它费用,如果发票混开在一起,审核时一律不予认可。
5.展会期间照片(能显示展位号、参展企业名称、参展人员和产品等相关信息)。
6.可以证明展会是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组展文件等相关资料。
7.如为境外展会,还需提供参展人员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含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日期页),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无出入境日期签章的,需提供出入境记录。
(三十一)推动自主品牌建设
获评奖项均以上级文件为依据实施奖励。
(三十二) 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本条按照政策实施奖补。
(三十三)支持融资担保服务
具体按照融资担保操作规范实施。
(三十四)提高企业资产抵押能力
除绩效评价D类企业外,在竣工验收后,用地面积 15 亩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土地分割用于生产经营抵押,原则上最小分割单元不少于 5 亩,每宗地分割不超过 3 本不动产权证,非生产性的配套设施不能单独分割。政府性收储用地分割不受以上限制。
(三十五) 扶持工业平台建设
资金用于各类工业、商贸领域开展的培训、园区平台(小微园)建设、第三方服务、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及处置项目、工业商贸类创业创新大赛项目等等,以实际支出为依据。
(三十六)政策兑现相关条件
1.企业因发生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严重失信,或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本文件标注的数额为该事项最高奖励补助额度,具体奖补事项根据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按不同级别给予奖补。其中A、B类企业按100%奖励、C类企业按80%奖励、D类企业不予奖励。当年度企业综合评价尚未评定出台的,原则上按上一年度评价结果进行考核兑现。其中新落地企业合同建设期及投产不满一年的可不列入评价范围,参照B类企业执行;其他应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未参与当年度(或上年度)评价的,原则上参照D类企业不予奖励。不列入亩均绩效评价的工业类市场经营主体不受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分类奖励政策限制。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除第一、二(上台阶奖励)、四、五、六(创建类除外)、九、十、十二、十三(两化融合)、二十七条由县财政、乡镇(街道、园区)按比例承担负责兑现外,其他由县财政负责承担。金磐开发区可以参照本政策由管委会执行审核兑现。同一企业同时满足我县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奖励(指定条款除外)。
另行确定政策享受的,按确定政策执行。
2.奖补资金兑现除第四、九、十二、十三(贯标、两化融合)、十四(新产品)、二十七等条款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为限外,其他条款不受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限制;因企业财政贡献额不足,不能当年兑付奖励补助资金,从次年开始允许递延五年。
磐安县经济商务局 磐安县财政局
磐安县市场监管局 磐安县教育局
磐安县应急管理局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