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5-6100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件字号: | 磐政办〔2025〕2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 统一编号: | GPAD01-2025-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附件:1.宣布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2.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附件1
宣布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16〕76号 |
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执行《金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2022版)》和《金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2023版)》的通知 | 磐政办〔2023〕21号 |
附件2
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件)
一、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磐政〔2021〕83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一)点、第四部分第(三十四)点中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删除。
(二)将第一部分第(四)点“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磐安县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集体(农村)产权、储备排污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相关场所和服务。”修改为“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磐安县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做好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现场管理、服务保障,配合省级建设统一的交易平台,落实交易平台运行和管理。”
(三)将第一部分第(五)点“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修改为“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四)将第一部分第(六)点“1.县发改局 ①负责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并按规定赋予已审批、核准项目代码和备案号;②牵头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变更管理规则、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履约监督联动执法制度等工作。”修改为“1.县发改局 ①负责综合指导协调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②负责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并按规定赋予已审批、核准项目代码和备案号;③牵头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变更管理规则、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履约监督联动执法制度等工作。”
二、《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磐安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磐政〔2024〕10号)
(一)将第四部分第1点中“非耕地类不进行补偿”删除。
(二)将第五部分“土地被征收的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从实际出发,在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土地补偿费(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逐步纳入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由土地补偿费形成的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经济;如确有需要,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决议后,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村公益事业,但不得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删除。
三、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农村供水统建统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磐政〔2024〕35号)
(一)将第一段中“结合《磐安县农村饮用水统建统管实施办法》(磐政办〔2019〕42号)及实际情况”修改为“结合本地实际”。
(二)将第二部分第(五)点“村两委应将水源保护、水费收缴和节约用水等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协同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和本村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修改为“鼓励村两委将水源保护、水费收缴和节约用水等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协同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和本村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