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4-6553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政办〔2024〕3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12-03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
磐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金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磐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减少人员伤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注重灾害救助工作效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社工部、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资规局、生态环境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团县委、县红十字会、金融监管总局磐安监管支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武部政委、县府办主任、县府办副主任以及县应急管理局、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县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沟通协调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争取上级支持;研究决定自然灾害救助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在县应急管理局设立办公室,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承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对灾区支持措施,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2.3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等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提出咨询意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和召集。
3 灾害救助准备
灾害来临前,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领导下,有关灾种指挥部激活平灾转换机制,运行联合指挥、联合救援、联合保障体系。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资规局等部门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资规局根据需要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出现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组织县气象局、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运行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预评估。
(2)以提示单、预警单、指令单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开放应急避灾安置、疏散场所,组织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经商局等部门,结合应急物资数字化管理平台摸清全县物资底数,督促存在较大物资缺口的地区补充到位。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紧急情况下前置第一梯次县级救灾物资。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赴有关乡镇(街道)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向县政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
(7)向社会发布台风、雨情、水情动态、各类预警信息、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安排情况等,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三、二、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4.1 四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2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3)干旱、暴雨、洪水、台风、高温热浪、低温冷冻、雪灾、风雹灾害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农作物播种面积10%左右;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县人口 15%以上、20%以下。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4.1.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组建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副局级领导担任组长,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查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视情下拨县级救灾资金,或视情启动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紧急预拨部分县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县经商局等部门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必要时前置第二梯次县级应急物资。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资规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 三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 1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暴雨、洪水、台风、高温热浪、低温冷冻、雪灾、风雹灾害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农作物播种面积15%左右;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县人口20%以上、25%以下。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
4.2.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县级救灾资金,并视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支援。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县经商局等组建联合保障指挥室,组织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公安局指导灾区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开展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县民政局、团县委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武警、民兵等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7)县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资规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金融监管总局磐安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二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暴雨、洪水、台风、高温热浪、低温冷冻、雪灾、 风雹灾害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播种面积 20%;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县人口25%以上、30%以下。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4.3.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委员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县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核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支援。
(5)县应急管理局、县经商局等强化联合保障指挥室的统筹协调,组织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援。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公安局指导灾区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武警、民兵等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积极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7)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资规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按需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金融监管总局磐安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县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文广旅体局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9)县民政局、团县委等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县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地区、各有关部门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4 一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暴雨、洪水、台风、高温热浪、低温冷冻、雪灾、风雹灾害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播种面积30%;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县人口30%以上。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4.4.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研究决定支持灾区重大救灾事项,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报告。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分管副县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县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支援。县应急管理局、县经商局运行联合保障机制,组织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发放,申请上级应急物资支援。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等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公安局指导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武警、民兵等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按照军警地联动机制积极投入地方救灾工作。
(6)县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商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总局磐安监管支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建设局指导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修复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应急供水等工作。县供电公司指导监管范围内的电力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8)县经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救灾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资规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县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文广旅体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工作。
(10)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民政局、团县委等部门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区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受灾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局部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在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可调整启动条件,视情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4.6 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统筹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和共享工作。
5.1 信息报告
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县政府以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本区域灾情;县应急管理局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县应急局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执行灾情 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除外),每天7时前将截至前一天 24时的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县应急管理局每天8时前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 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各乡镇(街道)报告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县委、县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检查监督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方案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区域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原址重建的倒损住房。县农业农村局督促指导做好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县资规局督促指导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县建设局负责提供农房建设图集,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建设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易地重建的倒损住房。县发改局会同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资规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建房资格审查等工作。县资规局负责做好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县建设局负责提供农房建设图集,督促指导做好重建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建设局、县资规局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相关部门。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汇总,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根据受灾地区申请补助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2 物资保障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确保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提高救灾物资储运一体化能力。完善救灾物资征用补偿机制,制定应对灾害救灾物资征用实施办法,必要时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救灾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卫星通信设备为保障,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相关信息。
充分利用应急广播,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重点强化中高风险地区基层适用、实用、易用装备设备的配备。
县、乡两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体育场馆、文化礼堂、影剧院、福利机构、人防疏散场所等公共设施, 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资规、卫健、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加强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设立灾害信息员AB岗,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
7.6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发挥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健全灾害保险体系,通过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风险,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 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组织应急、资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持续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推动实现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 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防灾减灾活动。
定期组织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培训。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由县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县政府审核发布。
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各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磐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