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4-6551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政〔2024〕6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7-04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区块)财政管理、理顺和规范县乡财政分配关系、确保乡镇(街道、区块)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省对县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要求,经研究同意,现就2024—2026年我县乡镇(街道、区块)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及上级有关经济和财税改革的精神,按照“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理念,进一步理顺县本级与乡镇(街道、区块)之间、区块与相关乡镇(街道)之间事权和财权责任,强化和规范乡镇(街道、区块)财政管理,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区块)增收节支和科学理财的积极性,切实增强乡镇(街道、区块)发展内生动力,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按照属地管理,进一步明确县与乡镇(街道、区块)两级事权,合理划分乡镇(街道、区块)财政支出范围和责任,强化乡镇(街道、区块)财政管理主体责任,逐步实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
2.坚持“三保”优先。根据全县财力水平,加大对乡镇(街道、区块)基本财力保障力度,兜牢基层“三保”底线,通过优化分配机制,确保乡镇(街道、区块)正常运行。
3.坚持激励与约束机制相结合。既要突出财政体制对乡镇(街道、区块)发展经济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坚持财税增收与激励奖补挂钩,又要合理约束乡镇(街道、区块)财政支出,在尽力而为的同时做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效降低财政风险。
4.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鉴于当前及今后我县财政困难实际情况,要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思路,进一步突出财政资金保障重点,强化县乡两级财政统筹能力,更好地发挥政策和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调动县乡两级政府积极性。
三、主要内容
(一)分类管理
按照工业经济基础、税源结构、特色产业发展等因素,将全县乡镇(街道、区块)分成二类:
第一类包括金磐开发区、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含新渥街道)、经济开发区(含尖山镇)、尚湖镇、冷水镇、方前镇、玉山镇;第二类包括安文街道、仁川镇、大盘镇、盘峰乡、双峰乡、窈川乡、双溪乡、九和乡。
(二)收入范围
1.乡镇(街道、区块)收入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区块)所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位等纳税主体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环保税、印花税、耕占税、契税等税收收入的所得部分。
2.下列税收不纳入乡镇(街道、区块)体制收入:省级企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县直属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县级及县级以上重点工程的税收(涉及到政策处理等配合事项的给予乡镇适当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3.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税收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视项目实施情况另行确定分成比例。
4.禁止不正当的相互之间引税、引企行为,除企业扩大生产、产业集聚等合理因素允许企业变更属地管理外,未经乡镇(街道、区块)相互协商同意,其税收仍归原企业所在的乡镇(街道、区块)。
5.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和新渥街道实行一体化管理,辖区内税收归新城开发建设中心;经济开发区和尖山镇实行一体化管理,辖区内税收归经济开发区(区块与乡镇、街道的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三)收入基数
以乡镇(街道、区块)前三年(每年滚动)收入实绩的平均数作为当年收入基数。收入基数除了政策变化原因全县统一调整或县级以上规划调整导致规上企业迁出外,一律不作调整。
(四)超收分成、欠收赔补和以丰补歉
1.超收分成办法。第一类乡镇(街道、区块)实行分段计算:当年体制收入实绩超过收入基数以上部分,超过基数增幅10%以下的,按3:7分成(即县得30%、乡镇得70%);增幅10%(含)以上的,按1:9分成(即县得10%、乡镇得90%)。第二类乡镇(街道)也实行分段计算:当年体制收入实绩超过收入基数以上部分,超过基数增幅10%以下的,按7:3分成(即县得70%、乡镇得30%);增幅10%(含)以上的,按6:4分成(即县得60%、乡镇得40%)。
2.欠收赔补。未完成体制收入基数的,短收县所得部分在以后年度超收分成中全额赔补。
3.以丰补歉。乡镇(街道、区块)收入在满足运转、项目建设等支出后有结余的,由县财政暂留,用于该乡镇(街道、区块)歉收年度补歉。如本轮体制到期未动用的,则本轮体制到期之年全额返还。
(五)支出基数
1.基本支出经费
(1)人员经费。以上年末各乡镇(街道、区块)纳入县财政全额供养范围的在编在岗人员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参照县部门预算定额标准由县财政全额保障;编外人员在县委编办核定控制数内以实有在职人数由县财政定额保障。
(2)公用经费。按乡镇(街道、区块)在编在岗正式人员每人每年定额标准安排。
(3)小车经费。按照县公车改革方案核定。
(4)其他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关心关爱奖励基金等按县规定标准核定。
(5)临时性、一次性的补助支出。凭县政府文件或县财政局与各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支出指标,追加支出预算,不纳入乡镇(街道)和区块财政支出基数。
2.项目支出经费
第一类乡镇(街道、区块),项目经费在一般公共预算超收分成、土地出让金和其他非税收入结算补助中解决。
第二类乡镇(街道)项目经费按固定基数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参照上一轮体制项目支出按因素法分配;项目经费不足部分在一般公共预算超收分成、土地出让金和其他非税收入结算补助中解决;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弥补乡镇(街道、区块)项目资金不足。县财政对乡镇(街道、区块)民生等重点支出保障力度只增不减。
3.专项补助经费
(1)区块建设补助资金。每年县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区块基本建设、基础设施维护、企业奖励政策兑现等补助。其中:金磐开发区3800万元、新城开发建设中心1400万元、经济开发区1000万元,尚湖镇、方前镇、冷水镇各200万元,玉山镇100万元。
(2)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重点生态、水资源保护等乡镇(街道)补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六)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出让金财政应计提标准及分成办法的通知》(磐政〔2021〕35号)中涉及按乡镇(街道、区块)分类执行的,统一按照第一类乡镇(街道、区块)标准执行。
(七)激励与约束机制
1.为激励乡镇(街道、区块)支持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乡镇(街道、区块)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和河湖库疏浚产生砂石工作经费补助。《关于加强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补充办法》(磐财综〔2021〕1号)中涉及按乡镇(街道、区块)分类执行的,统一按照第一类乡镇(街道、区块)标准执行。
2.为支持存在年度收支困难的乡镇(街道、区块),县财政局可以根据乡镇(街道、区块)当年收支困难实际情况,在相关乡镇(街道、区块)当年缴入国库的资源性(资产性)有偿使用、分红等非税收入金额内酌情给予补助。
3.严控新增政府债务。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严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88号)要求,乡镇(街道、区块)不得在没有资金保障或存在债务风险的情况下自行上马新项目或扩大政府投资项目规模,要严格执行“三个不得”立项的规定,对乡镇(街道、区块)违反“三个不得”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规范乡镇(街道、区块)对企业的奖励政策。各乡镇(街道、区块)要统一执行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有关奖补政策,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目设立或提高对企业的奖励标准。对违反规定所增加的税收划归县属管理,对违规奖励资金从相关乡镇(街道、区块)支出基数中扣除。
(八)其他事项
1.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经乡镇(街道)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乡镇(街道)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经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乡镇(街道、区块)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磐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办法》(磐政〔2017〕194号)执行,乡镇(街道、区块)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和年度预算相衔接。
3.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区块)财政“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绩效结果有应用、结果应用有问责”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乡镇(街道、区块)财政资源配置效益和资金使用绩效。
4.云山旅游度假区暂不设财政体制,按部门预算管理。
四、本轮体制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暂定三年。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