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单位:
《磐安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4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磐安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4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我县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辐射事故,切实保障我县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突发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进一步提高政府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应对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磐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主要指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主要包括:
(1)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其他县(县、区)发生辐射事故对我县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事故;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对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主要是指:放射性废物暂存等生产和科研活动引起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铀矿冶炼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生态环境危害。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3)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建立(健全)我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形成反应快速、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科学工作体系。
(4)属地为主,先期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事发单位在本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并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各部门之间必须及时掌握、沟通信息,以便快速开展辐射应急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充分利用辐射应急资源,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辐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 辐射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1.5.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3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为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推进,根据需要成立磐安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组组成。
2.1 指挥机构
2.1.1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视情况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县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县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有关部门、县政府、县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本预案的日常管理; 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履行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组织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等工作;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负责组建和管理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配合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做好放射性物质的收贮等工作;配合做好跨区域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工作;负责开展本县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培训和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负责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负责制订或修订本预案。
(2)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发生辐射事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抢险救援行动;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县公安局: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打击制造传播辐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4)县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和管控舆情;配合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5)县卫生健康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负责突发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援行动,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向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工作。
(7)各乡镇(街道)、区块:负责封锁保护事故现场,保护、疏散撤离相关人员;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协助现场协调。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气象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县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2 工作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辐射事故的各项应急救援任务。办事机构下设现场协调组、医疗卫生组、现场监测组、安全保卫组和舆情信息组。
2.2.1 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生态环境磐安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负责各响应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放射源实施收贮;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2.2 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指导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
2.2.3 现场监测组
现场监测组由生态环境磐安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辐射监测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事故所在地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2.4 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和各乡镇(街道)、区块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指导公安部门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部门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2.2.5 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2.3 专家咨询组
由生态环境磐安分局牵头组建,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主要包括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和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主要职责为: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及公众健康影响;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核技术利用项目也日趋增多。密封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研究和教学中被广泛使用。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
根据磐安县辐射源现状,容易发生辐射事故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应用过程。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使用时,放射源或射线设备装置出现失灵、发生火灾、放射性物质融入金属污染事故等引起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暂存。
辐射工作单位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长期闲置的放射源未按相关要求存放,随意处置引起的辐射事故。
3.失窃事故。
发生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仪器设备失窃事故时,因涉事人员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危险性认识不足引起的辐射事故。
上述事故发生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启动应急计划,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尽量减少和消除事故引发的危害和影响。
3.2 预防措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统称辐射工作单位)是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行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预防措施如下:
1.辐射工作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2.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磐安分局负责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生态环境磐安分局负责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严格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查找安全隐患。
(2)规范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源的监管、监测。及时按规定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故隐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3.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辐射工作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3.3 监测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情况时,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向生态环境磐安分局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辐射环境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生态环境磐安分局。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关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加强日常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当出现辐射事故时,根据本县辐射监测能力,可请求金华市或者省辐射监测单位,确保现场监测能力。
3.4 预警分析和分级
3.4.1 预警分析
按照辐射事故的特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协同各有关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
1.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监控: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对县辖区内所有的核技术利用类型和活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各类放射源信息及各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自然灾害预警监控:特别是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判分析;
3.分析、研判本县行政区域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的辐射影响。
3.4.2 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红色)、Ⅱ级(橙色)、III级(黄色)和Ⅳ级(蓝色),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3.5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故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4.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5.辐射事故应急办事机构各工作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快速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3.6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3.6.1 信息发布
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在核实信息后,应根据辐射事故等级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至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及金华市政府,并向磐安县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进入预警状态。Ⅳ级预警(蓝色)信息由生态环境磐安分局报磐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III级预警(黄色)信息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报金华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根据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级预警(红色)、二级预警(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通过磐安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6.2 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经批准后,发布辐射事故预警解除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部门。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县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和市卫健局。
4.1.2 报告时限
1.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磐安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应在收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金华市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事故情况可通过电话报告形式或书面报告形式上报。
2.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磐安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磐安分局要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将事故信息以电话形式报告至金华市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并逐级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或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相关情况。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县委、县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磐安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4)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辐射事故。
4.辐射事故影响跨磐安县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磐安分局要及时向磐安县人民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做好与相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
4.1.3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源类型、事故源大小、事故影响方式和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事故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4.2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事故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属于一般辐射事故,应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生态环境磐安分局,由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属于较大辐射事故及以上,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逐级报请上级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由上级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3 分级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I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省生态环境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领导小组做好相关配合工作,落实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金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开展事故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由磐安县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指导和支持。
辐射事故发生在人口密集区、生态保护区等易造成重大影响地区,或者特殊时期、重点时段的,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3.1 Ⅲ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与此同时,生态环境磐安分局立即向磐安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经磐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金华市政府备案。同时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处置,同时向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2.响应措施。
有关单位应按照信息报告的要求上报事故信息。
按照《磐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要求,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对已造成的辐射事故进行处置,同时向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磐安县人民政府,协调派出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磐安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1)了解事故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将辐射应急指挥平台与其他应急指挥平台相连,保持通信联络;
(4)根据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3.2 Ⅱ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与此同时,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磐安县人民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向金华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金华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磐安县人民政府直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响应措施。
除III级应急响应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3)保持与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4)专家组参与事故等级的评定、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事故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7)向受事故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有关地方或相近、邻近县通报情况。
按照《磐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要求,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配合金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4.3.3 I级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与此同时,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磐安县人民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时向浙江省政府报告,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经浙江省政府批准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金华市政府直接启动I级应急响应,成立金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响应措施。
按照《磐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要求,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配合省、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4.4 信息通报与发布
4.4.1 信息通报
磐安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4.4.2 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一般通过磐安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4.5 应急响应终止
4.5.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再无继发的可能。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危害。
4.5.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由浙江省辐射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状态终止命令后,县应急状态同步终止。
2.较大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由金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状态终止命令后,县应急状态同步终止。
4.5.3 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1.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应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调查事故发生原因,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出现。
2.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对一般辐射事故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磐安县人民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3.参加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应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根据实践经验、教训,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磐安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辐射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 社会救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磐安县人民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 调查与评估
生态环境磐安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进行调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并上报磐安县人民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配合上级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配合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5.4 调查总结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从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应急决策水平、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方面进行总结经验教训,并将调查总结报告上报磐安县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队伍能力建设,以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为目的,建立一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队伍,通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各种方式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增强辐射事故技术支撑能力。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辐射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3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各成员单位要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4 交通运输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车辆的优先通行。
6.5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工作机构、专家组间的通信畅通。
6.6 科技支撑
鼓励支持各类研究机构和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研究开发辐射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装置,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事故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不断完善技术装备,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应负责协调做好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2 培训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3 演练
生态环境磐安分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适时组织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
各单位通过对辐射事故的应急指挥决策、信息传输、应急监测、污染源搜寻、污染区划定、现场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演练,能有效检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部门间相互配合的协调性以及应急装备的适应性,积累实战经验,进一步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8.2 责任与奖惩
8.2.1 责任追究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突发辐射事故的;
2.不按照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辐射事件真实情况的;
4.盗窃、贪污、挪用应急资金、设备和物资的;
5.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8.2.2 奖励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辐射事故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范和处理突发辐射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 附录
9.1 名词术语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的事件。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统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9.2 管理与更新
当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生态环境磐安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磐安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实施后,生态环境磐安分局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