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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09-30 09:39 来源: 建设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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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韦新丹代表:

您在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的112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现答复如下。有何意见,请再来信。

首先,感谢您作为建筑行业企业家,为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杰出贡献,感谢您对我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一、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服务和沟通协调作用”的建议。

2024年3月22日,组织召开了磐安县建筑业协会七届一次会员大会,完成了换届选举工作,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秘书长由我局建管科负责人担任,这将更好的拉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距离,也能够更好的了解企业的需求,倾听企业的心声,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根据协会秘书处的计划,2024年将陆续开展现场会、创优培训、税务培训等活动,力求在企业管理和工程建设上,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帮助。

二、关于“组建公检法服务专班,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建议。

    我局已与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进行初步对接并达成初步共识,整合公安、人民法院执法人员组建一支建筑企业法务服务队伍,按照“龙头企业驻点、骨干企业打包”的模式进行人员配备。同时,设立建筑业法务服务专班,为各企业提供集成化、定制化、套餐式的法律服务,满足企业差异化需求,让不同发展阶段的建筑企业都能精准获取法治服务:一是将法务服务内容规范化、制度化。由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形成联系结队重点建筑施工企业的公安干警和人民法院法官每季一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法务小组常态化入企,每季度安排相对应的工作主题,按照“预诊、分诊、会诊”工作机制,为建筑企业提供周到服务。及时研判行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类涉法问题。每年开展为期二个月的建筑领域违法犯罪和工程款项拖欠专项整治活动。二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抓住重点开展工作。对业主单位拖欠工程款、项目经理挪用侵占公司资金、伪造印章、合同诈骗等建筑领域重点犯罪行为重拳打击。在建筑企业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中,重点予以支持,为建筑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打好坚实基础。三是预防为主,惩防结合,推进建筑企业合规制度的研究与制定。定期排查、分析企业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构建企业问题诉求“预检—受理—办理—会商—反馈”全流程闭环管理,指导企业法务部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开展涉法风防范。与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税务风险防范的各类举措,使建筑企业增强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三、关于“实行严格的建筑企业外来入磐制度,保证磐安的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实行严格的建筑企业外来入磐制度,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磐安的企业带来一些效益。但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等。此外,2022年5月和2023年4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组织开展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均明确要求不得以要求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备案、登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各种名录库、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同时,市场的开放,更有利于我县建筑企业“走出去”,大家能够“以小换大”,获得更大的建筑市场和更多的机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是与当前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政策相违背的,且限制了我县建筑企业的外阜条件。当然,我局会继续加大建筑市场的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我县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以上答复,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城建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人:吕慧丽

联系电话:15988566635

邮政编码:322300

 

                                                          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