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27741049194X/2024-6480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件字号: | 磐财农〔2024〕2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6 |
| 统一编号: | GPAD12-2024-0001 | 有效性: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及资金管理、保障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磐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磐安县财政局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
磐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衔接资金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使用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衔接资金实施的项目资金管理。
(三)县财政局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保持帮扶力度总体稳定。
二、扶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四)衔接资金重点支持对象为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一般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有符合立项规定条件并能扶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项目可予以支持。
在分配使用衔接资金时应兼顾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实际。在重点支持重点帮促村基础上,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依托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超过200万元,或单个项目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的,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加强项目可行性论证,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支持对象上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五)上级竞争性分配的衔接资金,主要用于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具体内容。其他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1. 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共富工坊、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2. 乡村特色产业设施和技术提升。包括农业基地配套的机耕路、作业路、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促进乡村产业提档升级所需的生产资料、生产设施(设备)、加工储藏设施(设备)构建,农业新品种引进、配有和新技术推广等。
3. 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村级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农村生活垃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农村公厕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支持“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4. 乡村特色产品销售推广。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产品展示展销场租补助、农特产品品牌培育等。支持以县为单位组织搭建农特产品市场等服务平台,打造农特产品展示展销窗口。对展示展销项目的场租等营销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列支。
5. 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可按规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列支。
6. 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六)按照做好过渡期金融帮促工作的要求,保持现行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政策基本稳定,根据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规范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可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八)衔接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政策补贴、风险补偿、购买服务等。
三、项目管理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帮扶项目库实行申报制,县农业农村局每年9月底前组织各乡镇及实施主体进行项目库申报。
(九)村级申报。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申报一般由村集体根据村庄发展需求,研究提出申报项目,并做好项目初步概算,建设内容和资金预算。村集体应先报乡镇(街道)初审,再由乡镇(街道)统一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项目业主为一般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项目业主为国有企业的,经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时,应填写《项目申请表》。
(十)乡镇初审。乡镇(街道)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看,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联农带农增收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环保、用地等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对接,择优选取申报项目。由乡镇(街道)初审盖章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十一)县级审定。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报送的各类项目进行评估,对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绩效情况进行审核,按合理、急需、可行和绩效高的原则确定拟入库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帮扶项目计划库,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年度帮扶的项目立项原则上从项目库提取,未纳入项目库的一般不得列入年度帮扶项目建设计划。
(十二)在收到衔接资金文件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库中选取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论证,与乡镇(街道)充分沟通后根据年度资金总额提出立项计划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议同意后,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十三)衔接资金项目一经立项,必须严格按照立项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如在实施过程中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乡镇(街道)要及时提出并提交变更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研究同意后,下达项目调整计划,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十四)衔接资金项目实行公告制,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乡镇政府直接实施的项目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各村集体实施的项目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县农业农村局将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十五)衔接资金项目应当按照县有关招投标的政策规定执行。村级项目要按照《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磐委办发〔2022〕18号)要求执行。
(十六)资产收益类项目必须明确项目内容、分红比例、分红方式、收益分配等要素。各级要加强对衔接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管理,各乡镇(街道)要落实资产管理责任,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
四、资金管理
(十七)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十八)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衔接资金后,应及时通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应按规定及时将上级财政下达的衔接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要求将资金和项目录入国家防返贫信息监测系统。
(十九)县级部门在分配衔接资金时,除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对低收入农户个人(含整村异地搬迁的一般农户)补助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对于有融资担保贷款需求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接农业担保机构和信贷机构。
(二十)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不得拨付资金。强化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专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二十一)衔接资金按直达资金管理,由县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最终受益人。
(二十二)衔接资金项目实行预拨制度。
1. 项目开工后预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50%,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预算资料;(2)项目招投标文件等与招投标相关资料;(3)中标通知书;(4)施工合同;(5)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项目建设前公示公告照片;(6)施工现场照片;(7)开工报告及工程施工进度等资料;(8)报账申请单。经属地乡镇领导审核后上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再由县财政局复核后预拨付计划补助资金。
2.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程发票;(2)竣工验收资料;(3)工程结算资料等;(4)资金拨付申请单。经属地乡镇领导审核后上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再由县财政局复核后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各相关单位要加快项目推进进度,属地乡镇要负责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对项目实施主体因各种因素不能实施的项目,属地乡镇要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会商后对项目进行调整(原则上经立项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
五、项目监督与验收
(二十三)项目监督坚持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监督。
(二十四)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申请表所明确的内容、规模以及进度、质量和期限等要求进行,确需调整要做好工程变更手续,并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二十五)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初验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工程类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准备相关验收资料,资料包括:项目工程预算资料、项目实施前公示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在村公开栏公示的照片);招投标资料、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变更签证单;工程竣工结算书;项目实施单位初验资料及乡镇(街道)验收资料等。其它项目按来料加工、产业发展、金融扶贫等规定准备资料。
(二十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拨付相关衔接资金:
1. 项目实施单位和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衔接资金等行为;
2. 拒不接受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3. 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4. 实施单位擅自更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的;
5. 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6. 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7. 其他不符合衔接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二十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非重点村通过上级戴帽争取到的财政衔接资金项目也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磐安县扶贫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磐农〔2019〕158号同时废止)
(二十九)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