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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磐安县养犬管理区域划分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9-26 11:16 来源: 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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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及环境卫生,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磐安县养犬重点管理区域与一般管理区域划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域范围

(一)县城建成区(含新城区)

(二)磐安经济开发区

(三)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范围

(四)盘峰乡榉溪村

(五)14A级以上景区(磐安县百杖潭景区、磐安县十八涡景区、磐安县舞龙峡景区、磐安县花溪风景区、磐安县水下孔景区、磐安县灵江源森林公园、磐安县乌石村景区、磐安县江南药镇景区、磐安县念想双峰景区、磐安县湖上村景区、磐安县风崖谷景区、磐安县舞龙故乡景区、磐安县金鸡岩景区、磐安县大盘山博物馆)

二、养犬一般管理区域范围

除重点管理区域外,其余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域。

三、注意事项

(一)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个人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予以处理。

(二)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残疾人饲养服务犬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重点管理区内,除护卫等合理需要外,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大型犬、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按《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

(三)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

(四)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残疾人携带的服务犬、犬只活动公共区域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养犬登记证和连续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养犬主管部门申办延续登记。

(六)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3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七)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养犬用途说明;

3养犬的安全管理制度;

4专职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专门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八)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饲养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1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

2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携带烈性犬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3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4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残疾人携带服务犬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

5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虐待犬只的活动;

6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公告时效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磐安县各乡镇(街道)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图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4924日        


   

附件

磐安县各乡镇(街道)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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