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普清委员:
十分感谢您对我县不动产领域确权登记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土地确权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建议》中所说,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及房屋审批和登记是国家对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视,目的在于维护宗教合法权益。我县一直以来也十分重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秉持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
经初步地籍调查,目前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共完成建库约77443宗,用地面积630.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707.7628万平方米,其中涉及宗教性质249宗,用地面积47846.44平方米,建筑面积31493.01平方米;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认可并依法登记的宗教场所共31处,其中佛教23处,基督教6处,道教2处,经登记机构确权登记共4宗,登记率为12.9%。
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我们认真分析了《建议》中所提出的2方面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积极强化对策。您提出的建议,对加强我县宗教活动场所确权登记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有很大的启发和帮助。
一、合法宗教活动场所确权政策落地不到位,无对接窗口,权证无处申办的问题。我县一直认真贯彻国家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相关要求及政策,着力推进我县全类型统一登记,扎实做好各类型确权登记工作。2016年4月,我县已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改革任务,目前为止已可实现包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抵押权等在内的各项不动产权登记,截至今年3月共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127685笔,发放不动产权证书、证明131285本。
因此,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条例,按照依申请登记原则,对合法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确权,可到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申请进行登记。
二、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导致宗教用地确权困难。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宗教活动场所权证申办主体为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
1、宗教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办理权证相关手续;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凭印有“浙江省统一配发的本场所二维码”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办理权证相关手续。
除此之外还需具备:1、批准用地的依据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2、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意见或材料;3、房地产权籍调查等测绘、已竣工材料;4、消防安全意见或消防安全相关手续。
按要求,我们也将积极征求县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同时对标先进,借鉴、参考兄弟县市的工作经验及做法,对我县依法依规的宗教活动场所,稳慎推进其相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三、批准设立新的宗教活动场所时,合理规划、规范布局,将宗教活动场所纳入城乡规划以及推进确证手续的建议。3月份,各乡镇(街道)已对当地未来宗教用地需求进行了初步摸排整理,接下来,我局将于民宗部门做好沟通衔接,确有需求,符合空间规划的,将统一编入我县乡镇级国空规划。
下一步,我局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民宗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为根本遵循,依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有序推进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积极健全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确权登记长效管理机制。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不动产领域确权登记工作的关心,我们也将积极贯彻年度政府工作任务,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深入推进我县宗教中国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做好相应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