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民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的127号关于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处置”的建议,提的很实在,现根据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文件精神,目前工程剩余矿产资源处置需满足“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即需满足两个条件,分别是项目合法、项目用地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满足条件的项目处置流程和以前的相差不大,同时我们正在考虑出台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的细则,对处置的具体流程、渣石分类处置等具体考虑,对矿产资源数量较小的项目也会单独考虑。同时我们也正在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合法开发利用。
下步,我局将近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巡查力度、打击非法采矿,同时希望您能提出更多有利于我县矿产资源管理的建议和方法,也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管理工作。有何意见,请再来信。
联系人:陈育平
联系电话:84667496
邮政编码:322300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