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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46号《关于加强对动力三轮车安全管控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09-14 15:16 来源: 磐安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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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英代表:

您提出的46号建议《关于要求加强对动力三轮车安全管控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言,近年来电动三轮车因为社会保有量大,动力三轮车使用主体交通安全意识差,不遵守交通规则等,存在很大的交通隐患。同时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该类产品是否属于机动车一直没有明确,且缺乏相应国家标准和管理政策,给各地实施监管带来困难。

一、关于电动三轮车的标准认定问题

根据2018年1月1日施行的GB7258-201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3.6条规定,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量;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 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d)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e)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的相关规定,电动三轮车属于电动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我国对机动车生产制造业实行准入许可(公告)制度,自2008年以来一直由工信部门承担机动车准入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机动车生产和部分车辆改装需向工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企业准入资格,而且生产或改装出来的车型还需要取得产品准入资格,未取得相关准入的生产、改装行为均属于违法生产;在取得工信部门准入的同时,最终车辆产品还必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未经认证的车型不得在国内出厂、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工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工信部门许可准入的机动车型的由工信部门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将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机动车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打算

通过前期排查,截至目前,我县没有动力三轮车生产企业,销售动力三轮车单位共有25家。销售的动力三轮车单位均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实际经营与执照经营范围相符,销售的动力三轮车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在检查中发现其中3家销售单位有动力低速四轮车样品,现场已建议下架,后续将持续跟进。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电动三轮车生产、销售相关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违法行为,全力打造公平、规范、健康的市场秩序。一是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销售商户的监管力度,督促检查商家经营业主销售的三轮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等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电动三轮车,将严肃查处。二是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已经明确的要求,建议行政审批部门严把市场登记准入关,积极做好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三是在国家标准和规范管理政策发布后,积极配合工信等部门认真做好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相关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低速电动车产品违法行为。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