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资规罚字〔2022〕第0000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马某某、孔某某、孔某某
住所:磐安县大盘镇某某村;磐安县大盘镇某某村某某号;磐安县大盘镇某某村某某号
案由:非法采矿案
立案号:磐资规〔2022〕第000055号
经查:2021年8月24日,马某某、孔某某、孔某某以金华开运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中标盘峰乡风厂至上初坑公路拓宽路基工程渣石出让;2021年9月进场施工;2022年10月12日,我局在巡查中发现施工道路后段边坡存在超宽和超高的情况,涉嫌超红线开挖,当即责令现场负责人马某某停止超红线开挖;2022年10月19日,我局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查看,该道路拓宽工程已停工;2022年10月19日,本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测绘公司浙江海川测绘有限公司对盘峰乡风厂村的盘峰乡风厂村至上初坑公路拓宽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超红线开挖进行测量;2022年11月4日,我局立案调查;2023年4月3日,我局收到浙江海川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技术报告书》(磐-002号)后正式开始办案,报告中开挖土石方总量47647.36立方米,土方19058.95立方米(包括残坡基层和强风化),石方(凝灰岩)28588.41立方米(中风化),其中超红线范围开挖石方量为19074.45立方米(设计变更外扩6m涉及石方1151.41立方米,外扩3.5m涉及石方5532.73立方米);石方使用量测算水剪头道路使用2962.96立方米(溪石使用量为150立方米),上初坑村平整工程使用6156.69立方米(所用石方为盘峰乡风厂村集体出资开挖),扣减工程自用及村集体开挖使用后,开挖石方量为10104.8立方米,计25262吨。2023年4月11日,我局向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了《价格认定协助书》(磐资规协〔2023〕2号);2023年5月25日,磐安县价格认定中心向我局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磐价认〔2023〕38号),认定2021年9月起至2023年4月止普通建筑石料(凝灰岩)原石单价为15元/吨。2023年5月29日,我局向马某某、孔某某、孔某某送达鉴定意见告知书,在期限内三人均未提出异议书面申请。2023年6月15日,因该案已涉刑,我局将该案移交县公安局处置;2023年6月19日,县公安局要求我局补充调查;2023年8月9日,我局向县公安局提交补充调查资料;2023年9月20日,县公安局将该案退回我局,认为该案不符合移送条件;2023年9月25日,县公安局因其他案件办理需要,向我局调取该案案卷;2024年1月15日,县公安局将该案卷送回我局。2024年2月18日,我局召集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局法律顾问对该案进行会商,结论认为鉴于该项目招投标及后续工程管理工程中存在欠规范的情况,建议:一、要求当事人将无主观故意拓宽道路2.5米至3.5米部分和应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求变更道路设计部分涉及石方量计6684.14立方米16710.35吨补缴矿产价值费250655.25元;二、要求将当事人拓宽道路3.5米以上及设计变更外涉及石方量计3420.66立方米8551.65吨价值128274.75元认定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量。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 马某某、孔某某、孔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2年10月28日马某某询问笔录证明开挖事实、石料去向价格情况;
3.2022年10月28日马某某提供的工程渣石出让合同,证明矿产资源的出让情况;
4.2022年10月28日马某某提供的风厂村会议纪要复印件,反映村集体要求道路加宽3.5米的情况;
5.2022年10月28日马某某提供的部分道路变更资料,反映部分道路施工的变更情况;
6.2022年11月22日孔某某询问笔录证明开挖事实、石料去向价格情况;
7.2023年4月19日付某某询问笔录证明水剪头道路施工石方使用情况;
8.2023年4月19日曹某某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道路施工村集体要求及上初坑村平整工程石方来源及使用情况;
9.2023年5月22日孔某某询问笔录证明开挖事实、石料去向价格情况;
10.2023年5月22日马某某询问笔录证明村集体石方开挖使用情况及施工道路石方使用情况;
11.浙江海川测绘有限公司提供的《测绘技术报告书》,证明开挖土石方情况及用石情况;
12.浙江海川测绘有限公司提供的《磐安县盘峰乡风厂至上初坑公路拓展工程》,说明该处中风化岩石体重为2.5T/m³;
13.浙江海川测绘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说明测绘报告书寄出时间情况;
14.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磐价认〔2023〕38号),证明2021年9月至2023年4月普通建筑石料均价情况;
15.2023年6月12日金华开运建设有限公司法人受委托人询问笔录、合作协议书复印件、资金明细证明施工挂名的情况;
16.2023年5月29日送达回证,证明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情况;
17.2023年8月2日县交投公司职工陈某某询问笔录,说明县交投公司出让渣石情况;
18.2023年8月9日曹某某询问笔录,说明渣石出让时的图纸方量情况;
19.磐安县盘峰乡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资料,说明该项目渣石处置招标情况;
20.磐安县公安局《退回补充侦查建议书》、《函》说明案件移交情况及案件退回情况。
21.2024年2月18日会议纪要,说明案件处置情况。
22.2024年3月22日孔某某提供的银行汇款单复印件,证明补缴矿产价值费已完成情况。
2024年4月22日,我局向马某某、孔某某、孔某某下发了磐资规罚告〔2022〕第0000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日送达当事人后签收。
马某某、孔某某、孔某某在盘峰乡风厂村至上初坑公路拓宽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超红线开挖石方量19074.45立方米的行为,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应扣减水剪头段道路自用2812.96立方米(2962.96立方米扣减溪石使用量为150立方米);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应扣减盘峰乡风厂村集体因上初坑村平整工程石方开挖使用6156.69立方米;2024年2月18日,我局召集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局法律顾问会商后认为,鉴于该项目招投标及后续工程管理工程中存在欠规范的情况,认为应将当事人道路拓宽2.5米至3.5米涉矿部分石方5532.73方无主观故意及道路设计变更部分涉及石方1151.41方,合计数量为6684.14立方米作补缴矿产价值费处置,且当事人已于2024年3月22日自行缴纳250655.25元;所以,我局认为应认定当事人马某某、孔某某、孔某某于2021年9月开始对磐安县盘峰乡风厂村至上初坑公路拓宽工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道路拓宽3.5以上及设计变更外涉及石方数量3420.66立方米,计8551.65吨,根据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计算矿产价值为128274.75元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量。我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9号)“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本年度初犯且认罚,符合“认罚轻处”适用范围,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马某某、孔某某、孔某某非法采矿违法所得壹拾贰万捌仟贰佰柒拾肆元柒角伍分,即人民币128274.75元。
2.对马某某、孔某某、孔某某处以非法所得31%的罚款叁万玖仟柒佰陆拾伍元壹角柒分,即人民币39765.17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8039.92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1.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磐安县农商银行恒业支行,账号:2310*************000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