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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36853380R/2024-6447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经济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4-08-23

关于征求《关于推动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8-23 17:29    来源:办公室(法制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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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推动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新形势下工业商贸经济发展的变化,进一步推进我县工业商贸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我县工业经济政策三年一调整的实际需要,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关于推动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an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经济商务局311办公室,邮编:32230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1016日。  

联系人:周赵鹏   联系电话:84660339  

 

附件1:关于推动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附件2:关于推动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起草情况说明

 

                                                                                    磐安县经济商务局

                                                          2024823



附件1

 

关于推动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三个一号工程十项重大工程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产业基础再造行动和新型工业化建设,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20246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工业中小企业提升规模(原第三条修订)。对首次列入统计基本名录库管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月度升规、年度升规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中医药、数字经济企业在以上基础上再奖励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产值保持增长 20%以上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各企业属地人民政府)

(二)支持工业企业持续发展壮大(原第四条修订)。对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再新增1亿元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只计算差额部分,已享受部分不重复奖励)。对通过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创建验收达到四星、五星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奖励20万元(市政策30万)。首次认定为省民营经济总部示范企业、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美丽工厂标杆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三)梯度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原第五条修订)。对首次入选(获评)省雄鹰(链主)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获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 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实施贸工分离(新增)。鼓励大中型工业商贸企业(建筑或其它行业企业)剥离涉及工业制造相关业务,并在县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对剥离后新成立的制造业企业当年度设备投资额补助比例可以提高2%,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中医药、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等企业当年度设备投资额可以提高3%,最高不超过150万。(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各企业属地人民政府)

二、加大重点产业支持力度

(五)支持新兴产业落地及招引(新增)。市场资本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入股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核心(软件信息服务)、中医药大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企业,实际投资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且2年内实现上规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5% 给予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新增)推动中医药企业快速成长,对纳入本县统计基本名录库管理的中医药企业,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中医药制造业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每再增长0.5亿元且当年同比增长保持15%及以上的,再给与5万元奖励,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中药促进中心、各企业属地人民政府)

(七)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新增)对纳入本县统计基本名录库管理的数字经济产业的企业,本年度新增产值增速达到15%以上的企业,总量每再增长5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数字经济荣誉称号和示范典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试点企业减半奖励。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试点示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国家级、省级5G全连接工厂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八)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新增)鼓励企业采购首台(套)产品用于技术改造。对新认定国内级、省内级制造业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国内级、省内级制造业首台(套)产品购买保险的,购买方实际支出保费与获得上级保险奖励资金的差额部分,给予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三、提升产业发展空间

(九)支持园区特色化发展(新增)首次获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新园(基地)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 200万元。首次获评省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园创建名单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 30万元,成功认定的,再奖励 70 万元。首次获评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30万元。经省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园区规上企业密度在 1 /10 亩以上,且规上企业数量比上年增加的,按净增数量给予园区运营机构 10 万元/家的奖励;园区内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比上年增加的,按净增数量给予园区运营机构 10 万元/家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十)鼓励企业提高容积率(新增)制造业企业在达到投资协议相关指标基础上(原规划指标无法确定的或小于1.5的,按容积率1.5确认),通过规划调整提高容积率,并在两年内通过规划和土建验收的,对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给予奖励,新增加面积 2000 5000 平方米(含)部分,每平方米奖励 50 元;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奖励100 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资规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

四、加快制造业产业集聚和智能化转型发展

(十一)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原第八条修订)。在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租房用于办公、生产的数字经济企业三年内给予承租方房租补助:租用办公场所的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企业职工人数*10平方米县域内按5/·平方米、金磐开发区10—20/·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十二)鼓励开展新智造诊断服务(原第十条修订)。市级以上智能制造(信息)工程服务公司、相关行业协会、设计机构等第三方公司为企业提供智能化技术改造、两化融合、工业互联网、创新设计等产业数字化和创新智造诊断服务,通过认定的,按每家0.1—1万元的诊断服务费标准补助第三方机构(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十三)鼓励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原第十二条拆分修订)。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县内规上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备案登记或核准的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分类分档次奖励。当年设备投资10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市级重点技改项目、省级及以上重点技改项目,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12%15%给予奖励;购置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设备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通过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验收的,在技改奖励比例基础上,奖励标准追加5%;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通过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认定的,在技改奖励比例基础上,奖励标准追加8%。经认定为龙头骨干工业企业和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在工业经济扶持政策补助标准基础上再上浮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25%,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各企业属地人民政府)

(十四)推动两化融合纵深发展(新增)列入金华市两化融合项目(单个项目软性投入20万元及以上),按项目实际软性投入的30%、硬件投入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制造业企业上云用云,按实际费用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上云标杆)、大数据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支持企业争创省级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试点,对首次参与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省级试点的,奖励3万元。对首次认定达到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贯标等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十五)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原第十三条修订)。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列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攻关项目的,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计划的,每项奖励2万元;通过验收的省、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技术贸易壁垒攻关项目、关键共性技术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规上工业制造业企业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每项奖励3万元(同一产品或技术不重复享受)列入浙江制造精品的项目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共同体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3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先进(未来)技术创新成果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科技局、县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创优创牌

(十六)表彰优秀企业家(原十五条修订)根据企业年度综合贡献,确定工业优秀企业家5-10名、突出贡献企业家1-2名,并分别授予称号,给予每位工业优秀企业家10万元、突出贡献企业家50万元一定奖励。综合贡献考评标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说明。(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十七)建设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原十六条修订)。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服务)认证的企业(组织),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绿色产品(服务)认证领跑者的企业(组织),奖励5万元。对省级部门发文确定的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业类别内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自认证通过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奖励0.5万元。对首次通过同线同标同质产品认定并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在线服务平台的企业(组织),成功上线后所认定产品持续生产1年以上的,奖励0.5万元。对首次获得碳达峰碳中和认证(以下简称双碳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经商局、县财政局)

(十八)实施标准筑基工程(原十七条修订)。对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企业(含团体),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主导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首次评定为浙江标准的,奖励3万元。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第一承担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十九)推动企业管理创新(原十八条修订)。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和激励企业实施精益化、数字化等管理培训和学习。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集中组织企业到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学习企业管理经验、邀请知名咨询管理机构为我县优势企业开展精益化等管理模式免费诊断等活动 (不含组织开展到境外培训和高校集中培训等活动)。(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六、强化制造业人才支撑 

(二十)强化制造业人才支撑(新增)对认定为省级、市级卓越工程师(领军人才、青年人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企业申报并成功入选的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的,按照省市奖补资金规定,给予企业相应补助。对企业全职引进国家级、省级人才的,优先给予市双龙计划政策配套,按照评定层次给予相应补助,上述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对企业全职引进国家级、省级人才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不超过 5 年最高 50%的薪酬补助,按就高原则予以支持。落实重点企业职工子女就学保障,具体针对上年度纳税百强工业企业、销售产值3000万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实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中层以上和企业主子女两类。(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二十一)传承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新增)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相关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分别给与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有国家、省、市有专项奖励资金的,不足部分补齐差价,不重复兑现)。对获得国家、省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金奖、银奖作品,分别给予国家级奖励5万元、3万元,省级奖励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七、推进产业绿色化转型和安全生产

(二十二)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原二十条修订)。对通过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的,每家补助5万元(不含强制性)。对首次获得省节水型标杆企业、省级及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对应层次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二十三)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原原二十一条修订)。通过国家、省、市安全标准化样板地区示范户企业、金华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并运行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通过平安企业创建验收的,每家奖励0.5万元;对通过健康促进企业创建验收,并获得示范企业荣誉的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对安装省产业预警要素数据采集系统并纳入省采数平台的,给予设备安装单位每家企业最高0.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卫健局、平安建设成员单位)

八、支持电商产业集聚发展

(二十四)加快电商主体培育(原第十一条拆分修订)对注册地在磐安县且在线交易额超1亿元、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自建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新入驻国内第三方电商平台且当年网络零售额达5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每增加50万美元,增加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新入驻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且当年该企业纳入统计的外贸实际经营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上的,按企业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等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自建独立站并借助海外社交媒体或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引流的、使用阿里巴巴国际站等跨境平台开拓跨境业务的,给予推广费用40%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二十五)支持电商集聚发展(原第十一条拆分修订)。租用电子商务园、直播基地运营的电商企业,按用于办公、研发、仓储用房的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企业每月3—5/平方米的房租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被省商务厅认定为电子商务专业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租用电子商务专业村村集体所有房的电商企业,按用于办公、研发、仓储用房的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企业每月4/平方米的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二十六)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做大做强(原第十一条拆分修订)。企业年直播销售额达2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业企业须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给予奖励5万元,超出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每超出1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保留原政策)。对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购置新设备用于直播销售的,按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被评为市级三星级的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给予2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级示范工坊的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给予5万元的奖励。如工坊是村企共建的,奖金按投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分配。(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九、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

(二十七)鼓励企业自营出口(原二十二条修订)。鼓励企业通过我县出口主体进行出口,引导县外企业回磐发展对外贸易,逐步提升我县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整体竞争力。根据企业全年出口实绩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各企业属地人民政府)

(二十八)鼓励开展双向投资(原二十三条修订)。对外商投资企业,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每1美元给予人民币0.05元的奖励,超过100万美元的部分,每1美元给予人民币0.08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县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中方当年实际投资额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各企业属地人民政府)

(二十九)推进出口企业信用保险(原二十四条修订)。对上年出口额在6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项目的,由县财政出资统一投保。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7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三十)鼓励企业参展(原二十五条修订)。经县经济商务局备案,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省级级以上境内展会(指标内的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多4次的展位费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企业在本年度有出口实绩且在此期间参加境外展会的,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给予7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三十一)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新增)对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每个名牌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开展本土跨国公司发展,对列入省级本土跨国公司领航榜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首次获评省级国际服务贸易类出口基地(园区)、服务贸易类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给予申报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十、加强制造业发展服务保障

(三十二) 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原二十六条保留)。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已与投资机构合作或已有投资机构投资的我县创业投资企业,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以通过阶段参股或跟进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三十三) 发挥好应急周转金作用(原二十七条修订)为加强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提高资金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增强银行对企业的信心,优化金融环境;持续开展企业应急资金周转服务,资金规模保持4000万元,由县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资金运转管理,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降低财务成本,以促进地方经济稳定快速发展;资金在运转过程中,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可由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向县财政提出申请,临时调度使用资金,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落实。具体实施方案由县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金融监督管理磐安支局、县内各银行机构)

(三十四)支持融资担保服务(原二十八条保留)。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民营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对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县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当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的0.7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商局)

· (三十五)提高企业资产抵押能力(原二十九条保留)。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固定资产重新评估,解决工业企业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提高企业资产抵押能力。除绩效评价D类企业外,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申请土地分割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抵押,最小分割单元不少于5亩,非生产性的配套设施不能单独分割。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不动产余值抵押,信用保证、跨行顺位抵押等业务,引导银行机构将不动产抵押贷款平均抵押率提高到70%左右,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对优质企业的抵押率提高到80%左右。加大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和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贷款抵押力度。(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资规局、县财政局、金融监督管理磐安支局)

(三十六) 扶持工业平台建设(原三十条修订)。为提升制造业服务支撑能力,每年安排 200 万元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之家建设)、数字经济能力提升及系统建设、小微园建设服务、政策宣传、创业创新大赛、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及管理提升(培训)等第三方购买服务、以及相关工业平台建设等活动。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财政局)

十一、附则

(三十七)政策兑现相关条件(原三十一条修订)。企业因发生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严重失信,或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本文件标注的数额为该事项最高奖励额度,具体事项实际奖励根据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给予补助,AB类企业按100%奖励、C类企业按80%奖励、D类企业不予奖励,未列入评价企业按C类标准奖励(其中新供地企业参照B类企业执行),已破产、搬迁企业参照D类企业执行。当年度企业综合评价尚未评定出台的,按上一年度评价结果进行考核兑现。

政策第一、二、四、七、八、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等条款适用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全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当年未兑现部分可在以后年度兑现,最长不超过5年。招商引资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除外。同一企业同时满足我县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奖励。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除特别指明外,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政策有效期三年。《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磐政〔202247号)、《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磐经商〔202274 号)、关于印发《磐安县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磐政〔2023124 号)、关于印发《磐安县重点企业职工子女就学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磐政办〔20167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推动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起草情况说明

 

上一轮政策自2022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满三年,适应新时代工业商贸经济形势发展的变化,需要对原政策进行调整,并出台新一轮工业经济扶持政策。

一、上一轮政策执行情况

(一)政策兑现的特征。

1.奖补资金的比重稳中有降。2022年、2023年分别兑现工业经济正常奖补资金5515.73万元、4502.77万元,合计兑现10018.5万元,递延奖励金额7426.21万元。2022年、2023年政策兑现金额分别占当年地方财政总收入22.61亿元、23.51亿元的2.44%1.92%

2.重点奖项支出占比较大。2022年、2023年技术改造、工业新产品、小升规三项支出分别是2966.86万元、2847.25万元,分别占比53.79%63.23%

3.分担比例进一步明确。从上一轮政策开始,大部分奖补项目的资金由县财政同相关乡镇、工业区块合理负担,2022年、2023年县财政兑现金额分别为1685.071615.44万元,占比30.55%35.87%

(二)扶持政策的绩效。

1.促进了工业经济稳定发展。近年来在新冠疫情、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诸多困难,奖补资金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共渡难关,提振发展信心。经历了2021年威邦集团产值爆发增长,带动全县产值总量达到了123.18亿元,同比增长30.25%;而后威邦急速下滑,从而下拉全县产值增速,2022同比增速下降12.7%2023年通过政策激励,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强力回升到下降1.6%接近持平。企业规模和绩效再上台阶规上工业总量看,2021年威邦集团爆发式增长回落后,2023年度实现规上工业总产值115.32亿元,规模以上企业179家,比2022117.2亿元同比下降1.6%,企业净增17家;工业发展带动了新城区、经开区和冷水镇等地的人口集聚,并辐射三产加速发展。

2.促进了产业结构调优。2023塑料制品、五金机械等传统产业持续保持引领作用,呈现较强的增长势头分别占全县规上产值的21.76%31.07%电子信息、中医药大健康、纺织服装等产业产值总量占规上20.48%中医药大健康产业稳健发展、逐步壮大,新增了大晟药业、磐康药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占规上企业产值比重为20.33%,保持了持续增长态势。

3.企业创新主体培育明显提升2023年止,创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4家(包括省级中小企业中心8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34家,省级设计中心3家,市级设计中心16家,省级创新型企业47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23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家,省级隐形冠军2小升规企业达到179家,其中亿元企业29家,较20225家;5亿元企业4家,1家;

4.促进了企业数字化水平提升。本轮政策依旧保持在企业技术改造、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等项目上的政策奖补力度,2022年、2023年度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达2329.68万元、2297.59万元,始终是政策兑现奖励中占比最高的条款。同时,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梯度培育机制得到有效落实,累计创建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11个,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6个,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单位2家。

(三)扶持政策存在的不足。

1.部分条款实用性不强。现行的工业经济扶持政策包含了工业发展、电子商务、外贸出口和数字经济改革等政策,覆盖面较广存在部分政策涉及部门考核,受益企业少甚至没有企业享受的情况,绩效较差,如新办企业、扶持重点项目、推进产业连协同创新、鼓励企业管理创新等

2.扶持重点不够突出。缺少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政策,如企业生产上台阶奖励等,培育创建类较多,且大部分与税收挂钩,与企业实际生产、销售挂钩项目少,鼓励企业发展存在一定制约。2023年底在库规上工业企业中,亿元以上企业虽然有29但是生产产值较(202352.31亿元,占规上企业产值的45.36%2021年高峰期64.3%)2021年下降了18.94个百分点,重点企业龙头引领明显减弱,需要加强帮扶

2.“洼地效应明显减弱。我县参考金华市区、东阳、武义、永康等工业经济扶持政策条款,虽然部分扶持门槛、奖补标准等存在一定优势,总体上周边政策更加强势;兑现资金总额及地方财政占比持续呈下降趋势,说明很多政策条款没有发挥实际应有的效用。

3.资金到位依然存在难度。受财政体制影响,部分乡镇、区块可用财力不足,企业奖补资金在兑现时限上快慢不一,特别是奖励金额较大的技改项目,兑现周期较长,出现超过3个月以上才兑现的情况

二、新一轮政策制定情况

(一)政策调整背景。一是磐政〔202247号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文件的执行期限2024年年底到期。二是加强合规和公平竞争建设的必要性三是修订完善原有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更加适应新形势下工业商贸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商贸政策扶持,政策更加有精准性

(二)政策制定过程。县经商局于20246月份开始开展新一轮工业商贸经济扶持政策调研准备对应急周转管理办法、重点企业职工子女就学等相关相关政策进行优化合并814日与县财政局进行专题研究823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发部门征求意见

(三)新政策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总体思路: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加快推动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和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进一步优化工业经济产业结构,不断提升工业商贸经济综合竞争力,推进国内外贸易双循环,加快我县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