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002606428D/2024-64220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科〔2024〕1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银行,科技型企业:
现将《磐安县科技信用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24年7月8日
磐安县科技信用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 大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政策意见》(磐政〔2021〕109号),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助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技信用担保贷款(以下简称科技信贷)是指由银行机构按优惠利率向科技型企业发放,可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信用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银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磐安县范围内的银行机构,应设有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机构或部门,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贷款产品。担保机构是指磐安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二章 支持对象、贷款额度和优惠利率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单家企业科技信贷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金额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1.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5%以上;
2.上一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
3.近3年内牵头成功申报“尖兵”“领雁”等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
4.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或牵头成立省级及以上创新联合体;
5.曾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6.被评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7.被评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
第六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科技信贷应实行优惠利率,银行直接发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加150个基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LPR加100个基点。除利息、担保费以外,银行和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科技信贷相挂钩的附加费用。
第七条 符合政策性融资担保条件的,可以申请政策性融资担保,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贷后管理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向银行机构申请科技信贷,并按银行要求提供申请材料。银行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企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对符合科技信贷条件的企业进行放贷。企业获得科技信贷后一个月内向科技部门报备,未经报备的不列入审核补助范围。
第九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款。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按照各自贷后和保后管理程序落实跟踪管理。
第十条 经办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担保机构。
第四章 贴息补助额度及审核兑现
第十一条 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按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1.企业按期正常付息、偿还贷款;
2.获贷款后,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获得贷款当年的研发费用较上一年度增长15%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
第十二条 企业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在支持范围之内:
1.申请前一年内有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2.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为D类的;
3.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每年集中开展科技信贷贴息补助的申请兑付工作。企业向县科技局提交补助申请,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贴息补助的审核、公示等程序,确定补助方案并拨付到企业。
第五章 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不得将科技信贷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股本权益性、房地产市场等投资活动。违反规定的,银行机构有权根据贷款协议提前解除贷款合同并收回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逾期未能偿还贷款的,将被列入负面清单管理,暂停其科技信贷贴息补助申请资格2年,不良信息将被纳入征信系统。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机构或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型企业名录,并按年度进行更新;做好科技信贷的政策宣传、备案登记和资金兑现。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磐安监管支局负责对银行机构业务进行政策引导、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金融服务中心要指导相关金融机构发挥好职能,指导银行机构及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专项额度,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保障,重点做好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协调指导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在此期间,我县科技政策有修订完善的,本细则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享受同类政策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磐安县科学技术局、磐安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磐安监管支局、磐安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 2024年7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