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乒乓球培训中心: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1、2022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情节严重,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们去向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68号)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政罚听告字〔2024〕第000002号《磐安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磐安县民政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