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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6-07

磐安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更新于2024年6月7日)

发布时间: 2024-06-07 09:53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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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执收部门收费标准政策依据备注
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


1幼儿园保教费
详见文件《幼儿园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磐价〔2016〕16号,磐发改价格〔2020〕1号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磐价〔2003〕66号,磐价〔2014〕18号,磐价〔2014〕20号,磐发改价格〔2021〕6号,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磐价〔2014〕20号,磐价〔2009〕36号
5函大、电大、夜大收费
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财教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浙电大发〔2014〕27号,国开财资〔2020〕1号
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安


1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居留许可
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永久居留申请
详见文件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详见文件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出入境证
100元/人次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
旅行证
详见文件公通字〔1996〕89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3〕164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2019年7月起降为120元/本。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出入境通行证
 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证,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证。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
1.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2.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2019年7月起降为60元/张。3.签注费: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详见文件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
台湾同胞定居证
 8元/证。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详见文件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1992〕价费字240号
户口簿
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户口迁移证件
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停征工本费;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2外国人签证费
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计价格〔2003〕392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3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
自然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



1耕地开垦费△自然资源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2土地闲置费△税务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3土地复垦费△自然资源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4不动产登记费△自然资源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住建行政事业性收费住房城乡建设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详见文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8号,建城〔1993〕410号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予以免征
2污水处理费△
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浙发改价格〔2020〕22号
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



1水资源费△水利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2水土保持补偿费△税务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收取
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卫生健康


1预防接种服务费
详见文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2医学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详见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详见文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价费〔2016〕211号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法院


1诉讼费△
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行〔2003〕275号
渔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农村


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关部门


1 考试考务费
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9号
2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详见文件国办函〔2020〕109号,浙政办发函〔2021〕3号

    1.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为全部或部分涉及向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费标准仅做简单摘录,信息取自价格部门公布的标准目录,如有冲突,以文件或价格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3. 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