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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MB1886712W/2024-6394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教育 体裁分类: 意见
文件字号: 磐退役军人〔2024〕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6-03
统一编号: GPAD62-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落实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6-03 14:36    来源:磐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双拥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教育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我县军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优待工作水平,现就做好现(退)役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优待内容

(一)驻磐部队和磐安籍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人员)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病故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的子女等可申请到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二)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三等功奖励的退役军人子女可根据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剩余情况,结合本人意愿申请就读。

(三)原已符合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学区条件的一般不可进行择校。

二、申请流程

按照规定享受义务教育优待的对象,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人员)需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队予以认定出具证明,经人武部政治工作科汇总,报县教育局核定;退役军人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认定出具证明,报县教育局核定。根据“阳光招生”的要求,拟享受优待政策的学生姓名、家长姓名及优待类别等信息在部队内部、学生就读学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所需材料:(1)户口本复印件、本人及子女身份证复印件;(2)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人员)需提供所在部队开具的身份证明材料;(3)立功受奖退役军人需提供转业证、退伍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立功受奖材料;(4)残疾军人需提供转业证、退伍证等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证明材料;(5)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三、组织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重要性,县双拥办牵头子女义务教育优待协调工作,县教育局整合优质教育资源,统筹解决军人子女入学问题。相关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军人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军人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