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0026060224/2024-6409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金华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4-16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在金华就业创业,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放宽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居住落户范围
本人或配偶在我市城镇地区有合法产权住宅的,经房屋权利人同意,双方直系亲属均可以在房屋产权地址落户。
二、推行居住证互通互认
在浙江省范围内累计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或持有签注期内《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符合现居住登记地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在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或申请居住证互通互认、转换办理。积极鼓励各地开展长三角城市群内居住证互通互认,解决人口流动的公共服务转移接续问题。
三、试行居住证转户籍
探索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在金华市区、各县(市)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可以凭签注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共集体户落户,鼓励各地推行居住年限金华市域范围内累计互认。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的居住信息作为确认落户地的依据。
四、放宽就业落户条件
在我市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落户。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强化配套政策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新旧政策措施衔接,主动吸引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流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合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贯彻落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医保局等部门要在公共资源配置、义务教育、就业创业、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开展政策研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公安部门具体负责落户政策的执行和办理工作,确保优化调整后的政策实时落地。
(三)科学落实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强化人口动态监测,科学研判人口变动趋势及影响,为重大政策制定、公共资源配置、城市运行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有政策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