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挥负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通过深入剖析案例,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党委、法制审批科负责全局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党委、法制审批科对下列行政执法问题进行定期通报: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2、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3、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4、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5、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6、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全局定期通报行政执法情况,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随时通报。
第五条 全局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被通报科室(下属单位)应在通报后15日内,局机关党委、法制审批科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科室(下属单位)被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科室考核内容。对于整改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应分值或降低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