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逐步提高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业务能力,根据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对象是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培训应当注重实效,坚持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使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业务知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法律法规;
(二)相对应的行政执法领域专业法律知识;
(三)新颁布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培训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各行政执法机关共同负责,定期组织。
第六条 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参加培训。
第七条 培训类别分为岗前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自主培训。
(一)岗前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二)岗位培训。从事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
(三)专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从事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
(四)自主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统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个人灵活安排,通过网络在线或学习指定书目、材料等方式进行主动式自我学习教育。
第八条 新进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中的程序规定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