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将磐安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磐安县民政局、县殡葬管理所
二、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 | |||
序号 | 证件编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1 | 11070900171 | 吕杭帅 | 磐安县民政局 |
2 | 11070910009 | 陈兆飞 | 磐安县民政局 |
3 | 11070900012 | 陈刚 | 磐安县民政局 |
4 | 11070910007 | 郑晟 | 磐安县民政局 |
5 | 11070910008 | 蔡远帆 | 磐安县民政局 |
6 | 11070910003 | 张红权 | 磐安县民政局 |
7 | 11070910006 | 刘维新 | 磐安县民政局 |
8 | 11070910005 | 陈金龙 | 磐安县民政局 |
9 | 11070910010 | 陈姗姗 | 磐安县民政局 |
10 | 11070910001 | 谢慧君 | 磐安县民政局 |
三、依据
法律法规的名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四、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