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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361300/2024-6360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4-05-07

磐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政策明白纸

发布时间: 2024-05-07 16:15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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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对象

扶持方向

申报流程

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

衔接资金重点支持对象为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一般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有符合立项规定条件并能扶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项目可予以支持。

在分配使用衔接资金时应兼顾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实际。在重点支持重点帮促村基础上,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依托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超过200万元,或单个项目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的,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加强项目可行性论证,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上级竞争性分配的衔接资金,主要用于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具体内容。其他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共富工坊、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二)乡村特色产业设施和技术提升。包括农业基地配套的机耕路、作业路、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促进乡村产业提档升级所需的生产资料、生产设施(设备)、加工储藏设施(设备)构建,农业新品种引进、配有和新技术推广等。

(三)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村级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农村生活垃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农村公厕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支持“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四)乡村特色产品销售推广。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产品展示展销场租补助、农特产品品牌培育等。支持以县为单位组织搭建农特产品市场等服务平台,打造农特产品展示展销窗口。对展示展销项目的场租等营销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列支。

(五)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可按规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列支。

(六)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一)项目储备库申报,每年9月底前下发文件给各乡镇(街道)组织各村委会及各类经营主体开展下一年度拟建设的基础设施、产业等各类项目申报,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库储备库入库工作。项目库建设实行“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

 (二)12月份左右,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到各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对各乡镇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根据上级资金情况,结合该项目的绩效及产业项目比例等各类因素初步确定拟立项的项目。

(三)将拟立项的项目在磐安政务网进行公示十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将拟立项的项目提交农业农村局班子会集体商议,无异议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给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督促各村及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所有项目的实施过程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包括项目设计、预算、招投标等一系列过程。

(五)项目完工后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先组织初验收,再报送过程性资料提交给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邀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完工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第三方提供结算审定价,与财政局商议拟补助资金方案,提交农业农村局班子会集体商讨后下拨项目资金。

衔接资金项目实行预拨制度。

(一)项目开工后预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50%,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预算资料;2.项目招投标文件等与招投标相关资料;3.中标通知书;4.施工合同;5.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项目建设前公示公告照片;6.施工现场照片;7.开工报告及工程施工进度等资料;8.报账申请单。经属地乡镇领导审核后上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再由县财政局复核后预拨付计划补助资金。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程发票;2.竣工验收资料;3.工程结算资料等;4.资金拨付申请单。经属地乡镇领导审核后上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再由县财政局复核后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申请表所明确的内容、规模以及进度、质量和期限等要求进行,确需调整要做好工程变更手续,并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初验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工程类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准备相关验收资料,资料包括:项目工程预算资料、项目实施前公示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在村公开栏公示的照片);招投标资料、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变更签证单;工程竣工结算书;项目实施单位初验资料及乡镇(街道)验收资料等。其它项目按来料加工、产业发展、金融扶贫等规定准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