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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24-6379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磐政办〔2024〕1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5-07
统一编号: GPAD01-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磐安县中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21 09:18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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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中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日


磐安县中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中药及其原料药材储备管理,有效发挥中药储备库在防范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磐安县中药储备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承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以及相关承储单位的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中药储备主要应对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区域性保障以及我县供应短缺的中药产品及其原料药材。承储单位需遵守储备任务规模、投放数量、投放方向、轮库时限等指令,并保证相应的应急调运能力。

(四)中药储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合理储备,产储并举、有效供给,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

二、机构与职责

(一)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是县级中药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实施县级中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中药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实施举措;

2.会同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中药及其原料药材储备的品种和数量;

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选定承储单位,并监督承储单位做好中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4.会同县发改局组织制定中药储备计划;

5.负责指导中药储备工作。

(二)县发改局参与制定中药储备计划、开展中药储备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县经商局负责做好省经信厅政策、资金等相关扶持工作的对接。

(四)县财政局负责根据中药储备任务落实补贴资金。

(五)县卫健局和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等防范应对需要,提出中药及其原料药材储备品种、数量和规模建议,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更新;县卫健局负责对承担县级中药储备任务的卫生健康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管理。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中药储备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

(七)其他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中药储备相关工作。

(八)行政管理部门及承储单位,均应落实储备职能科室,由专人负责,落实领导责任。

三、承储单位条件和责任

(一)承储单位由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会同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和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生产能力、经营效益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愿等情况,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

(二)承储单位的主要职责:

1.按照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下达的县级中药储备计划和中药储备协议书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储备任务;

2.严格执行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下达的调用任务,确保应急调拨及时高效;

3.建立健全中药储备管理制度,建立中药储备工作台账,做好储备物资成本核算等工作;

4.按时、准确上报各项中药储备统计报表。

(三)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保证完成储备任务的进货渠道;

3.依法具备仓储特定药材的能力;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对独家生产、市场短缺、定点加工等品种的承储单位,可通过邀请招标、询价议价等方式选择确定。

(五)在承储任务期间,承储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承储能力或主动放弃承储单位资格,由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在已有承储资格且有承储能力的单位中依法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重新确定,会同县财政局调整相应储备补贴资金。承储单位承担中药储备任务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

四、计划管理

(一)中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储备品种与数量由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等部门,根据公共卫生应急和我县实际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并报送省经信厅及有关部门备案。

(二)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向承储单位下达储备计划,并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储备时间、地点、品种、规格、数量、方式、质量、轮换、动用、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

(三)承储单位应当保持不低于承储协议约定或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等部门要求的库存量。未经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同意,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储备任务。

(四)储备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后适当调整,并报送省经信厅及有关部门备案。

(五)发生一般或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疫情和实际需要,会同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适时提出物资临时储备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省经信厅及有关部门备案。

五、储备管理

(一)承储单位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切实保障储备物资供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做好必要的人员配备,保障应急状态下的生产供应;加强仓储物流建设,做好储备物资在库养护和出入库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账,每月对库存进行盘点,确保物资保质保量、安全有效。承储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上报上一年度承储及调用工作总结。

(二)承储单位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不属于中药储备财政补助范围。

六、调用管理

(一)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或县域范围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由本县储备负责供应。

(二)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首先动用本县中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地区请求动用其应急医药物资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申请动用省市级储备。

(三)县级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动用中药储备时,需向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审核审批后,下达调用通知单。

(四)承储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调用的储备中药配送到指定的地区和单位,按规定做好交接手续,并对调出的应急物资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的储备中药运输提供条件。

(五)储备中药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

(六)遇到突发灾情、疫情等紧急情况发生时,承储单位接到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通知后,可按要求先配送储备中药,一周内由申请调用的部门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七)储备中药的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价格政策。

(八)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承储单位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九)承储单位调出储备物资后,应当按照储备计划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补充储备物资的品种及数量。承储单位执行政府行政命令采购且通过市场化手段无法处置的储备物资,当储备物资有效期不足十二个月或有效期不足三分之一时,可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优先调配给相关单位、企业使用,剩余物资由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摸排全县物资需求后进行统筹分配。

七、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给予承储单位储备资金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二)承储单位在储备期内的每年12月底前,上报储备资金贴息补助的相关申请,由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核实后予以补助。

八、监督检查

(一)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承储单位落实中药储备任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储备物资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承储单位对相关中药储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干涉、阻扰和拒绝。

(四)承储单位发生以下情况的,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可扣减或收回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承储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出现连续亏损,无法继续承担县级储备任务或主动放弃承储资格的;

2.未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中药储备应急供应,造成严重后果的;

3.承储期内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4.承储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

5.拒报各项中药储备统计报表的;

6.利用储备中药哄抬市场价格或牟取暴利的;

7.未经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同意,擅自轮库出售、动用储备的;

8.存在其他严重损害中药储备管理行为的。

(五)相关中药储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附则

(一)中药储备管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关于印发《磐安县中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