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4-5779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磐政办〔2024〕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4-15 |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要求,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涉及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主要内容
经清理,部分条款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均为涉及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的理由为:文件个别条款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相冲突,需按照上位法的规定作相应修改。部分条款修改的2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是:《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磐政〔2022〕91号)和《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磐政办〔2022〕49 号)。
三、实施时间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磐安县司法局
解读人:孔丽丹
联系电话:057984666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