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002606233K/2024-5763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4-01 |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倡导移风易俗,厚养薄葬,革除陈规陋习,有效遏制全县违规建造“活人墓”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建坟墓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建造“活人墓”。
二、严禁任何人利用水泥、砖块、石材、钢筋混凝土等建材固化硬化改造老坟墓,新建“硬化大墓”“豪华墓”。
三、严禁在全县火化区范围内制售土葬墓碑、设置棺材制售点及违法违规经营丧葬用品。
四、严禁任何人散埋乱葬,或以买卖、转让、承包等形式违法违规获得土地,占用耕地、林地建设墓地。
对排查出的“活人墓”,应自行恢复原状;对排查出的硬化大墓、豪华墓等违建坟墓,按照“迁、改、植”等方法进行整治(对需要迁移的违建坟墓应迁移至骨灰堂等合法区域,可以整改的先“改”再“植绿”)。对查找不到墓主的坟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期满后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坟墓由当地镇(街)、村(社)负责改正或迁入骨灰堂、城乡公益性墓地。对本辖区内制售土葬墓碑、棺材及违法违规经营丧葬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有涉及上述违规行为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进行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组织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党员干部修建的违规坟墓,要带头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移送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调查处理。对违反《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违规私建坟墓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及破坏土地与生态环境的,以及阻碍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侮辱、殴打相关工作人员行为的,由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资规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联合执法;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