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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2-04 |
为了加快实现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结合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磐安县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班子会议研究,特别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每年设立乡村振兴专项资金200万元。
二、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农家乐、民宿产业
农家乐、民宿须经专业设计单位设计,自行设计方案需到镇政府旅游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同意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补助。
1.设计费:根据设计图纸落地、投资金额、设计品位等情况,视情给予每户0.2-0.5万元设计费奖补。经班子会认定的旅游重点村样板民宿的设计,设计费用由农户自负1/3,镇政府补助2/3,最高补助每户不超过2万元,新发展农家乐设计补助资金,至少开业正常经营后给予补助。
2.房间装修:鼓励农家乐进行特色装修设计,设计经镇旅游办认可备案并完成大厅、客房装饰装修,达到舒适型农家乐标准以上的给予奖励,镇里给予客房数5个以上的补助1000元/间;客房数5个以下的补助800元/间。
3.样板引领:经镇班子会认定且设计方案同意备案的样板民宿,装修按建筑面积补助200元/平方米,最高补助不超过 10万元。补助资金按照 40%、30%、30%的比例分三年补助,开业后补助首批资金,其余两年资金通过正常营业考核后,按年分批给予补助。
4.等级提升:被评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的农家乐经营点,县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镇给予上级奖励金额的20%配套补助,被评为省级三星级的农家乐经营点,镇给予5000元的补助;被评为省级白金民宿、金宿、银宿等级民宿的,县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镇分别给予3 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复评通过省级白金民宿、金宿、银宿的民宿却之前未享受过等级民宿奖励的,分别给予1.5万、1万、0.5万奖励。被评为省级文化主题民宿的,县级给予10万元的奖励,镇级给予1 万元的奖励。
(二)服务培训管理
1.免费提供专业培训。镇里要每年不定期邀请文旅转接、设计团队到镇开展民宿设计、主题氛围营造、人员专业技能、旅游服务礼仪等专业化经营服务培训,免费提供培训机会。
2.鼓励专业化管理。鼓励民宿聘请专业管家进行专业化管理,对聘请专业民宿管家的民宿,每聘请一位民宿管家并工作1年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民宿每人每年1万元补贴,同一民宿累计不超过2人次。
(三)娱乐休闲产业
1.鼓励业主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发展书吧、酒吧、茶吧、咖啡吧、国学班、小吃体验、农特产展销等乡村业态。按县主管部门认可备案的设计方案完成装饰装修的,按建筑面积补助 300 元/平方米,最高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新业态补助资金按照 40%、30%、30%的比例分三年补助,开业后补助首批资金,其余两年资金通过正常营业考核后按年分批给予补助。镇财政在以上县级补助基础上,视情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带动效应好,单个项目投资额度超过300万,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奖励政策由镇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经镇文化站备案,常态化组织特色文化节目到各文化礼堂演出,且每场演出节目8 个以上或时长1 小时以上的,给予500元/场·天的补助,单个基地年度补助不超过5 万元。
(四)品牌培育、市场拓展
1.旅行社承办镇重大旅游宣传活动组织游客的,按每车(35 人以上)500 元奖励。
2.镇内各旅游特色村、旅行社等积极开展自主宣传营销。组织营销推广活动或在镇域外投放旅游广告宣传方前旅游单次宣传投入5 万元(含)以上,经镇政府审核批准,并按照活动备案和活动效果,给予年度宣传营销支出经费30%的补助,单个单位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经镇旅游办核实,镇内外旅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组织镇外旅游团队(30 人及以上)入住镇域旅游特色村,每批次吃住标准不低于80 元的,给予住夜奖励。组织人次达1000(含)—5000人/年,吃住两晚三天及以上的奖6 元/人,吃住一晚两天的奖4元/人;达5001至10000 人以上/年,超出5000部分吃住两晚三天及以上的奖8 元/人,吃住一晚两天的奖6元/人;达10001人至15000人以上/年,超出10000部分吃住两晚三天及以上的奖10 元/人,吃住一晚两天的奖8元/人;达15001人至20000人以上/年,超出15000部分吃住两晚三天及以上的奖15 元/人,吃住一晚两天的奖12元/人;单个单位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于以宣传方前文旅为主的微博、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等新媒体账号主体,给予资金扶持。以方前文旅宣传为重点的新媒体账号主体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全年发布短视频不少于50条,年度总点赞量达到200 万以上,给予4 万元的奖励;以宣传方前文旅为主题的单个原创视频点赞量达到50 万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于在各新媒体平台发布方前文旅优质原创内容(以镇班子认定为准),视情给予500—1000 元奖励。
5.镇内旅行社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县级补助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镇级在县级基础上配套补助10%。
(五)老街区新业态
1.经镇政府研判同意,村居对可用于开发、保护的古民居院落、民房进行流转承租,在未出租还不产生经济效益回报期间,镇财政给予村居补助300元/间/年。
2.对整村开发的业主投资项目,可视情况另行制定政策;
(六)节庆活动
经镇旅游办同意,村或旅游企业举办的旅游休闲、文化娱乐、民俗节庆和体育赛事活动,办节费用在2—5 万元(含)、5—10 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在省级媒体上报道,或通过微博、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等新媒体宣传点赞量合计达到0.5万以上的,分别给予2 万元、4 万元、6 万元的补助;单个村(旅游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七)产业融合补助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农业+旅游”“工业+旅游”“中医药+旅游”“体育+旅游”“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项目,规划方案经县旅委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在12个月内依照审定方案落地的,县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镇财政另行补助1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400以上的“+旅游”产业融合项目,规划方案经县旅委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在12个月内依照审定方案落地的,县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镇财政另行补助20万元。
2.鼓励创建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和户外拓展训练基地,新创建市级、省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1万元、2 万元的奖励。
3.设计方案经县文广旅体局、镇政府同意,在镇辖区创办写生、摄影、影视、文学、音乐创作、文创、非遗馆、展览馆、室内体育活动等基地(工作室),对游客开放并常态化运行,投资额为20—40万元(含)、40—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县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镇财政另行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补助,
(八)村庄规划
镇经班子商议的旅游重点村,村庄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设计费用,经镇班子讨论,镇予以一定的补助。
(九)人才回归
为进一步招引青年回归,加强乡土人才培养,优化人才环境,补齐人才短板。奖励在家乡旅游重点村社从事经营民宿、餐饮等服务类业态,经实地验收,给予全日制本科生5万,全日制专科生3万补助,补助金额分三年按50%、30%、20%领取(大学生为营业执照注册法人)。
凡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本镇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2 年以上者,给予5000 元的奖励;获得中、高级导游员资格且在本县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1 年以上者,分别给予1 万元、1.5万元的奖励。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省、市各级技能比赛获奖,有竞赛奖金的,按国家、省、市竞赛奖金加倍计奖;没有竞赛奖金的,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市级获奖人员(等级以上)5000元、3000 元、1000 元的奖励。
三、其他
在乡村振兴、村级债务化解等可以扶持的其他项目或对本镇旅游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经镇班子讨论研究,视情给予补助或奖励。
四、附则
(一)本《意见》相关奖励补助扶持政策需经县级职能部门的考核和认证,并经镇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予以兑现。
(二)本《意见》为镇乡村振兴扶持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舆情影响的业主,取消当年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三年内奖励(补助)申报资格。
若存在违规申报、骗取奖励(补助)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或收回奖励(补助),取消三年内奖励(补助)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项目次年申报。
(五)本办法中有数量限制的条款,存在多个奖励补助交叉、重叠之情形,不予累计奖补,而择一最高额奖补。
(六)同一业主不能因经营者等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附件:
乡村客房设备设施三星级以上(或舒适型以上)酒店标准
序号 | 客房设施设备要求 | 是否达标 |
1.0 | 客房 | |
1.1 | 70%改造客房的净面积(不包括卫生间和门廊)不小于14㎡,新建客房不少于20㎡ | |
1.2 | 净高度不低于2.7m | |
1.3 | 单人床不小于1.2 m;双人床不小于1.8 m,床垫硬度适中、无变形 | |
1.4 | 地面装修采用高档地砖、地毯或木地板,工艺较好 | |
1.5 | 墙面采用涂料或墙纸 | |
1.6 | 天花有装饰 | |
1.7 | 整体装饰效果要格调统一、工艺较好 | |
1.8 | 放置书桌、书凳、沙发、茶几、行李柜或折叠式行李架,家具材质较好,工艺较好, | |
1.9 | 设有衣橱,衣橱进深度不小于45㎝,宽度不小于90㎝ | |
1.10 | 灯具配备(顶灯、门廊照明灯、床头照明灯、写字台照明灯、夜灯);要求有目的无照明光源,满足不同区域的照明需求 | |
1.11 | 各灯具开关位置合理,床头有房间灯光“一键式”总控制开关,标识清晰,方便使用 | |
1.12 | 彩色电视机,不小于21英寸,有电视频道指示说明及电视节目单 | |
1.13 | 客房电话有直拨国内长途功能,电话机上有饭店常用电话号码和使用说明 | |
1.14 | 客房配备便利设施用品(电热水壶、吹风机、每个房间不少于4个衣架、2个裤架) | |
1.15 | 配备不间断电源插座(国际通用制式)不少于两处,并有明确标识 | |
1.16 | 客房必备物品(笔、信纸、电水壶、凉水瓶、茶杯、垃圾桶) | |
1.17 | 根据不同床型配备相应数量的枕芯、枕套、床单、棉被,棉织品质量上乘,柔软舒适 | |
1.18 | 门、墙、窗、天花、卫生间采取隔音措施,效果良好 | |
1.19 | 窗帘与客房整体设计匹配,有纱帘,方便开闭,安装窗帘轨道可交叉重叠一部分,确保密闭遮光效果良好 | |
1.20 | 客用品方便取用,插座、开关位置合理,方便使用。客房电源插座应分别设置在卫生间洗脸台侧墙面、客房写字台上方或侧面、床头柜上方 | |
1.21 | 配有艺术品、装饰品,搭配协调、布置雅致;家具、电器、灯饰档次匹配,色调和谐 | |
1.22 | 装有空调,空调位置合理,室内温度可调节 | |
1.23 | 移动电话信号覆盖所有客房 | |
2.0 | 卫生间 | |
2.1 | 70%的客房卫生间面积不小于5㎡ | |
2.2 | 卫生间装修采用高档材料装修,工艺较好 | |
2.3 | 客房卫生间淋浴干湿分开 | |
2.4 | 淋浴间有单独照明,照明充足 | |
2.5 | 24小时供应热水,水流充足、水质良好,下水道路保持畅通,不外溢 | |
2.6 | 淋浴喷头的水流可以调节,配备防滑设施(或有防滑功能)。淋浴喷头安装高度距地面1820~1950㎜,龙头把手距地面1010~1220㎜,浴液器或皂架距地面1310㎜左右 | |
2.7 | 有普通节水恭桶,恭桶前方应留有450~600㎜空间,左右留有300~350㎜空隙,手纸架、电话副机应置于恭桶前方,距恭桶前沿230㎜左右处 | |
2.8 | 有梳妆镜,梳妆镜以镜面中心点距地面1600~1650㎜为宜,吹风机的高度在1650~1700㎜ | |
2.9 | 有电话副机(方便宾客使用) | |
2.10 | 有毛巾架、浴帘或其他防没溅设施,浴巾架安装高度为1350㎜ | |
2.11 | 浴室里挂钩不少于1处,方便使用 | |
2.12 | 卫生间必备用品(漱口杯2个、浴巾2条、面巾2条、卫生纸、卫生袋、垃圾桶,1次性洗漱用品) | |
3.0 | 布草 | |
3.1 | 床单、被套、枕套的纱支规格不低于60×40支纱,含棉量为100% | |
3.2 | 毛巾的纱支规格不低于16支纱,浴巾:不小于1300㎜×700㎜,重量不低于500 g;面巾:不小于600㎜×300㎜,重量不低于120g;地巾:不小于700㎜×400㎜,重量不低于320g | |
4.0 | 走廊 | |
4.1 | 中间走廊宽度不少于1.8 m,边上通道不少于1.5 m,高度不低于2.3 m | |
4.2 | 光线适宜 | |
4.3 | 通风良好,温度适宜 | |
4.4 | 客房门牌标识醒目,制作精良 | |
4.5 | 管道井、消防设施的装饰与周边氛围协调 | |
5.0 | 餐饮 | |
5.1 | 地面装饰采用木地板、地砖等 | |
5.2 | 墙面装饰墙纸或喷涂材料 | |
5.3 | 天花有一定装饰 | |
5.4 | 接待区装饰风格与整体氛围协调 | |
5.5 | 有小酒水台 | |
5.6 | 有分区设计,有绿色植物或一定装饰品 | |
5.7 | 家具材质工艺较好 | |
5.8 | 灯具与照明采用高档灯具,照明效果较好 | |
5.9 | 不使用一次性筷子和一次性湿毛巾,不使用塑料桌布 | |
6.0 | 厨房 | |
6.1 | 应与经营面积和菜式相适应的厨房区域,位置合理,布局科学 | |
6.2 | 配备与厨房相适应的保鲜和冷冻设施,生熟分开 | |
6.3 | 厨房与餐厅间采作有效的隔音、隔热、隔味措施 | |
7.0 | 安全设施 | |
7.1 | 电子卡门锁或其他高级门锁 | |
7.2 | 客房门有自动闭合功能 | |
7.3 | 客房门设门窥镜及防盗装置;客房内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 |
7.4 | 客房配备逃生电筒,使用有效;配备与宾客人数相等的防毒面具 | |
7.5 | 各通道显著位置有紧急出口标志 | |
7.6 | 配备消防转盘、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 |
8.0 | 服务 | |
8.1 | 应有管理及安保人员24h在岗值班 | |
8.2 | 应24h提供接待、问询、结帐和留言服务 | |
8.3 | 应为宾客提供行李服务,应提供贵重物品保管及小件行李寄存服务 | |
8.4 | 客房与卫生间清扫整洁、无毛发、无灰尘、无污渍;做到一客一换,或应宾客要求更换床单、被套及枕套,客用品补充齐全 | |
8.5 | 管理人员做到仪容仪表得体,业务熟练,应变能力较强,及时满足宾客合理需求 | |
8.6 | 应为残障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 | |
8.7 | 及时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培训 |
本意见自2024年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