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4-6535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件字号: | 磐政〔2024〕11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2-07 |
| 统一编号: | GPAD00-2024-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一致,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的要求,我县对1991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其他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7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36件)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发文号 |
1 | 关于印发《磐安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四个改革方案的通知 | 磐政〔1995〕01号 |
2 | 《磐安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 政府令第6号 |
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02〕136号 |
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03〕79号 |
5 | 《浙江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 | 政府令第14号 |
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生态龙井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04〕19号 |
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国有土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2005〕50号 |
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2007〕115号 |
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07〕42号 |
1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实施意见 | 磐政办〔2007〕86号 |
1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2008〕3号 |
1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操作细则》的通知 | 磐政办〔2008〕45号 |
1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09〕5号 |
1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办〔2009〕47号 |
1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09〕82号 |
1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建筑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 磐政〔2010〕54号 |
1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10〕157号 |
1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磐政〔2011〕13号 |
1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11〕45号 |
2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和磐安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 磐政办〔2011〕25号 |
2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磐政〔2012〕41号 |
2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磐政〔2012〕129号 |
2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12〕24号 |
2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磐政〔2013〕5号 |
2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旅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13〕61号 |
2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磐政办〔2013〕5号 |
2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13〕109号 |
2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 磐政〔2014〕8号 |
2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14〕99号 |
3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违法建筑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磐政办〔2014〕56号 |
3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县农村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磐政办〔2014〕80号 |
3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磐政〔2015〕8号 |
3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15〕9号 |
3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磐政〔2015〕11号 |
3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 磐政〔2015〕105号 |
3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 磐政〔2015〕120号 |
3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 | 磐政〔2015〕122号 |
3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 磐政办〔2015〕46号 |
3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磐政办〔2015〕73号 |
4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办〔2015〕112号 |
4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 磐政〔2016〕10号 |
4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磐安县城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 | 磐政〔2016〕36号 |
4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磐政〔2016〕40号 |
4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16〕53号 |
4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印发磐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16〕76号 |
4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2016〕116号 |
4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意见的通知 | 磐政〔2016〕130号 |
4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磐政〔2016〕141号 |
4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16〕146号 |
5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 磐政办〔2016〕4号 |
5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磐政办〔2016〕54号 |
5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通知 | 磐政办〔2016〕90号 |
5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实施意见 | 磐政办〔2016〕91号 |
5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磐政办〔2016〕97号 |
5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磐安县应对极端天气学校停课安排实施意见 | 磐政办〔2016〕106号 |
5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办〔2016〕107号 |
5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16〕108号 |
5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磐安县居住证管理实施意见 | 磐政办〔2016〕118号 |
5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磐安县综合交通建设政策处理的意见 | 磐政〔2017〕47号 |
6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17〕71号 |
6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整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的通知 | 磐政〔2017〕91号 |
6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社会保障·市民卡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2017〕140号 |
6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2017〕157号 |
6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券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2017〕158号 |
6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推进区域能评环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17〕42号 |
6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新老城区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17〕55号 |
6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减轻负担降低成本改革的实施意见 | 磐政〔2018〕9号 |
6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 | 磐政〔2018〕18号 |
6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 | 磐政〔2018〕40号 |
7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部分行政村行政区划的通知 | 磐政〔2018〕54号 |
7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磐安县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 磐政〔2018〕67号 |
7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的实施意见 | 磐政〔2018〕96号 |
7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磐政〔2018〕128号 |
7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磐政办〔2018〕33号 |
7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19〕1号 |
7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磐政〔2019〕16号 |
7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2019〕20号 |
7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磐安县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政策处理的意见 | 磐政〔2019〕60号 |
7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磐政〔2019〕90号 |
8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 | 磐政办〔2019〕1号 |
8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理清单的通知 | 磐政办〔2019〕6号 |
8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19〕22号 |
8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义务教育段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 磐政办〔2019〕29号 |
8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19〕45号 |
8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雇员制教师招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19〕49号 |
8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城乡公交一体化近期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19〕53号 |
8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磐政办〔2019〕54号 |
8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实施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19〕56号 |
8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磐安小吃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磐政办〔2019〕57号 |
9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19〕58号 |
9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19〕65号 |
9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19〕66号 |
9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项目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 磐政〔2020〕57号 |
9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两进两回”行动的实施意见 | 磐政办〔2020〕1号 |
9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20〕4号 |
9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有功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办〔2020〕26号 |
9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磐政办〔2020〕29号 |
9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20〕34号 |
9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文化文艺精品和文化文艺人才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20〕51号 |
10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医养结合新型养老服务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的通知 | 磐政〔2021〕33号 |
10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磐政〔2021〕61号 |
10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21〕83号 |
10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21〕106号 |
10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大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政策意见 | 磐政〔2021〕109号 |
10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农家乐(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21〕110号 |
10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 磐政〔2021〕114 号 |
10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21〕7号 |
10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小水电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办〔2021〕13号 |
10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磐安县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材料清单的通知 | 磐政办〔2021〕26号 |
11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 | 磐政〔2022〕52号 |
11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磐安县2022年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的通知 | 磐政〔2022〕54号 |
11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磐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22〕55号 |
11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 | 磐政〔2022〕74号 |
11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 | 磐政〔2022〕84号 |
11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2022〕91号 |
11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加快千塘百库除险清零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22〕8号 |
11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磐政办〔2022〕49号 |
11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22〕55号 |
11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22〕73号 |
12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磐政〔2023〕19号 |
12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补贴城乡公交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23〕43号 |
12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磐政〔2023〕76号 |
12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23〕139号 |
12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安文街道等10个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的公告 | 磐政〔2023〕162号 |
12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磐政办〔2023〕2号 |
12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耕地保护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23〕14号 |
12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执行《金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2022版)》和《金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2023版)》的通知 | 磐政办〔2023〕21号 |
12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三茶”统筹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23〕24号 |
12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磐政办〔2023〕44号 |
13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预防和处置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磐政办〔2023〕46号 |
13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23〕47号 |
13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磐安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 磐政〔2024〕10号 |
13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农村供水统建统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24〕35号 |
13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 | 磐政〔2024〕63号 |
13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磐政办〔2024〕8号 |
13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中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办〔2024〕14号 |
附件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7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行政许可综合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2005〕78号 |
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行政许可延期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2005〕79号 |
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 磐政〔2006〕76号 |
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06〕77号 |
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磐政〔2007〕111号 |
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08〕77号 |
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09〕46号 |
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11〕83号 |
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磐政〔2011〕104号 |
1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磐安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磐安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11〕52号 |
1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安文城区危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12〕7号 |
1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 磐政〔2012〕49号 |
1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12〕92号 |
1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13〕13号 |
1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磐政〔2013〕32号 |
1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2014〕68号 |
1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磐政〔2014〕112号 |
1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14〕83号 |
1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及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 磐政〔2015〕131号 |
2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 磐政办〔2015〕96号 |
2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15〕119号 |
2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县光伏应用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磐政〔2016〕51号 |
2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磐政〔2016〕78号 |
2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 磐政〔2016〕99号 |
2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 磐政〔2016〕129号 |
2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磐政〔2016〕135号 |
2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育、工伤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磐政办〔2016〕35号 |
2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重点企业职工子女就学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16〕70号 |
2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磐政办〔2016〕74号 |
3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2017〕173号 |
3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17〕10号 |
3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17〕67号 |
3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2018〕157号 |
3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实施意见的通知 | 磐政办〔2018〕12号 |
3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磐政办〔2018〕40号 |
3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18〕42号 |
3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18〕43号 |
3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金融风险防范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18〕50号 |
39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深化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磐政办〔2018〕73号 |
40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的通知 | 磐政〔2019〕46号 |
4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 磐政〔2020〕47号 |
4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磐安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 磐政〔2020〕60号 |
4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磐安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 磐政办〔2020〕19号 |
4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 磐政〔2021〕117号 |
4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磐政〔2022〕47号 |
4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安文街道办事处等10个乡镇(街道)行使的通告 | 磐政〔2022〕66号 |
4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磐政〔2023〕11号 |
附件3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8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办〔2014〕66号 |
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河湖库塘清污(淤)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办〔2016〕83号 |
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打造整洁田园建设美丽农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16〕115号 |
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农村饮用水统建统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 磐政办〔2019〕42号 |
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19〕43号 |
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的通知 | 磐政办〔2020〕54号 |
7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磐政〔2021〕49号 |
8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磐政〔2022〕104号 |
附件4
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6件)
序号 | 文件 名称 | 文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磐政〔2015〕47号 |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形式,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预算编报、组织采购、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经费兑付的规范化流程。 (四)组织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根据项目的采购需求和特点,确定适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协议)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列入金华市政府采购年度目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服务项目应当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适合集中采购的,应当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七)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县财政局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的原项目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的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形式,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预算编报、组织采购、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经费兑付的规范化流程。 (四)组织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根据项目的采购需求和特点,确定适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协议)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列入浙江省政府采购年度目录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服务项目应当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适合集中采购的,应当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七)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县财政局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 实行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
2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磐政办〔2022〕12号 | 四、重点工作 (三)统筹农村物流运力资源 2.引导城乡共同配送发展。依托城乡三级物流服务节点网络,建立城乡配送联盟,以县内培育的骨干龙头企业及第三方物流企业为经营主体,整合利用资源,探索和鼓励城乡共同配送模式,提高运输车辆配载率,提高城乡配送的服务质量和效益,促进城乡配送到达农村物流末端,实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下乡和农特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 | 四、重点工作 (三)统筹农村物流运力资源 2.引导城乡共同配送发展。依托城乡三级物流服务节点网络,建立城乡配送联盟,整合利用资源,探索和鼓励城乡共同配送模式,提高运输车辆配载率,提高城乡配送的服务质量和效益,促进城乡配送到达农村物流末端,实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下乡和农特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 |
3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2023—2025年)》的通知 | 磐政办〔2023〕48号 | 三、其它事项 1.本办法自2023年度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适用对象为磐安县域范围内,以及在金磐开发区纳税的投资建设方。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并与本办法冲突的,按上级政策要求实施。 | 三、其它事项 1.本办法自2023年度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适用对象为磐安县域范围内,以及在金磐开发区的投资建设方。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并与本办法冲突的,按上级政策要求实施。 |
4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 磐政〔2023〕124号 | (六)周转金使用按企业性质、规模不同,采用分层申请使用,以满足各类企业使用需求。申请使用周转金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县内生产经营正常、银行信用良好、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准,申请使用周转金1000万元(含)以下的,地方综合贡献额需要达到4万元以上;申请使用周转金1000万元以上的,地方综合贡献额需要达到8万元以上。严重失信企业不得使用应急周转金。 4.鼓励企业提升绩效,实现高质量发展。工业企业单笔转贷金额按照深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最近年度绩效评价类别给与确定,分别给予3000万元、2000万元、1500万元等最高使用额度。非工业企业按照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进行申请使用,原则上最高使用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十二)使用周转金的企业,使用费用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含头尾两日)。逾期归还的,按除逾期之日起支付使用费用的同时,还需按逾期金额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含头尾两日)。前5日使用费用按用几日收取几日计算;超过5日的,从第6日开始按预期金额计算利息(办理同意延期使用审核的除外),利息在转贷结束后5日内支付到应急周转金办公室专用账户,超期或未支付的将记入应急周转金考核,限制后续使用权限。 附件2 四、周转金使用费用: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 (六)周转金使用按企业性质、规模不同,采用分层申请使用,以满足各类企业使用需求。申请使用周转金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县内生产经营正常、银行信用良好、销售产值达到一定额度。申请使用周转金1000万元(含)以下的,销售产值需要达到500万元以上;申请使用周转金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产值需达到200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企业不得使用应急周转金。” 4.鼓励企业提升绩效,实现高质量发展。工业企业单笔转贷金额按照深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最近年度绩效评价类别给与确定,分别给予3000万元、2000万元、1500万元等最高使用额度。非工业企业使用应急周转金,原则上最高使用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十二)使用周转金的企业,使用费按照协议约定执行,超期或未支付相关费用的将计入应急周转金考核,限制后续使用权限。 附件2 四、周转金使用费用:使用费用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含头尾两日)。 |
5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磐政〔2023〕148号 | 二、目标任务 ——建筑业整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力争到2028年末,总产值突破200亿元,纳税6亿元以上。 3.鼓励企业创业纳税,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突出贡献奖;纳税1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家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并分别授予优秀企业家(年度纳税1000—5000万元)、突出贡献企业家(年度纳税5000万元以上)荣誉称号。建筑业企业纳税1000万元以上、工程服务类企业纳税2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分别命名为“县建筑业龙头企业”和“县工程服务类龙头企业”;建筑业企业纳税400万元以上,工程服务类企业纳税1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和“县工程服务类重点骨干企业”。 6.鼓励磐商回归和新引进企业。磐商回归和新引进企业注册当年,按企业资质等级,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二级施工总承包奖励20万元,建设部政策调整后奖励标准如有变化,按新政策执行;一级、二级公路、水利水电、铁路、通信、机电、石油化工、港口与航道、电力、矿山、冶金非传统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分别奖励60万元、20万元。该项奖励可在取得资质证书起两年内申报。 磐商回归和新引进建筑企业的认定:一是原注册在外地的二级及以上总承包建筑企业及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变更到磐安注册(含外地企业资质通过分立在磐注册);二是外地企业(个人)购买兼并本地企业并在磐注册或外地企业资质分立合并入本地企业,且自取得资质证书起12个月内完成建安产值增量达到2000万元以上,纳税增量50万元以上。 7.鼓励建筑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交易受让方涉及资产过户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额予以10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近三年通过分立、合并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业龙头企业”。 8.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建筑业企业扩大再生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奖励。 (1)在磐建筑业年综合贡献总额5000万元以上,按其对我县地方贡献额的5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2)在磐建筑业年综合贡献总额2000万元以上,按其对我县地方贡献额的45%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3)在磐建筑业年综合贡献总额500万元以上,按其对我县地方贡献额的4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4)在磐建筑业年综合贡献总额200万元以上,按其对我县地方贡献额的35%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5)在磐建筑业年综合贡献总额50万元以上,按其对我县地方贡献额的3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6)回归或总部迁入我县的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年内,第一年按其对我县地方贡献额的7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年按60%转入、第三年按40%转入(该比例和通用标准就高奖励),每家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 (7)对注册我县的建筑劳务公司,在磐年度综合贡献额1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我县地方贡献额的40%、45%、5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从事建筑设备租赁、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施工监理、工程检测等五个行业的企业,在磐年度综合贡献额2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我县地方贡献额的40%、45%、5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纳税人在县内拥有多家同类型建筑或劳务企业的,控股股东相同部分其税收总额可汇总一个主企业合并累计计算,主企业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转入比例,在按汇总后按第8条标准奖励,企业注册地不同的按比例由企业注册地乡镇(街道)、区块分别兑现。 (8)鼓励外地建筑企业在磐设立单独核算分公司在磐纳税,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9)乡镇(街道)、区块引荐本土建筑企业承建县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非公开招标的招商引资项目,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按照注册地和项目所属地进行六四比例分成。同时,项目投资额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上的,分别补助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区块1万元、5万元、10万元工作经费。 13.鼓励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基地建设。对获评国家级建筑产业基地、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或基地的,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为开发新型建筑工业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7.建筑业企业实际使用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先行)扣除,超过8%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19.乡镇(街道)激励机制。 (1)凡引进一家一级资质建筑企业,补助工作经费100万元(年度综合贡献额达到600万元后予以补助)。 (2)引进县外公司出资对县内原有一级以上(含一级)建筑企业进行股改、兼并、重组,一次性买断所有股权的,补助工作经费70万元;绝对控股的补助工作经费40万元(年纳税达到400万元后予以补助)。每引进一家二级资质建筑企业,补助工作经费30万元(年纳税达到200万元后予以补助)。 (3)每引进注册一家建筑劳务、设备租赁企业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年纳税达到100万元后予以补助)。 以上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招商项目工作补助、招商引资会议、项目推介、交流合作、招商引资信息平台建设、购买社会服务、干部队伍培训等与建筑招商有关的费用。 20.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等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无形资产评估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信用保险业务。支持我县金融机构与龙头企业在国有投资的PPP、EPC领域开展合作。对确定为保护类、帮扶类的企业,采用联合会商机制等方式,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 24.建立县内优秀建筑企业名单,增加项目负责人进入金华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数量。在办理施工图审查、预售许可等手续时,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推进我县市政基础公用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单位情况说明报告中明确相关意见,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备案等工程审批手续。低风险小型市政公用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允许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三家自审承诺书作为审查依据。 25.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鼓励我县企业积极承接。支持建筑业企业向大型基础设施领域拓展业务,相关部门在年度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应明确不低于投资额50%的项目(标段),鼓励我县信用良好的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拓展业务,与县外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建设,联合体成员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联合体标段量的50%。通过联合体方式取得的工程业绩,在资质升级和投标时予以认可。 28.资金来源。本政策第7条、第8条中属于县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属于乡镇(街道)、区块企业的,由乡镇(街道)、区块承担,其他奖项由县财政承担;本政策第8条第9款,企业在该项目中产生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按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六四比例兑现。其中,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额。 30.年纳税额通过两个口径进行统计:涉及奖励资金计算的不含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和涉及荣誉奖励计算的含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 二、目标任务 ——建筑业整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力争到2028年末,总产值突破200亿元。 3.鼓励企业创业,对年综合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突出贡献奖;年综合总额1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家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并分别授予优秀企业家(年综合总额1000—5000万元)、突出贡献企业家(5000万元以上)荣誉称号。建筑业企业年综合总额1000万元以上、工程服务类企业年综合总额2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分别命名为“县建筑业龙头企业”和“县工程服务类龙头企业”;建筑业企业年综合总额400万元以上,工程服务类企业年综合总额1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和“县工程服务类重点骨干企业”。 6.鼓励磐商回归和新引进企业。磐商回归和新引进企业注册当年,按企业资质等级,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二级施工总承包奖励20万元,建设部政策调整后奖励标准如有变化,按新政策执行;一级、二级公路、水利水电、铁路、通信、机电、石油化工、港口与航道、电力、矿山、冶金非传统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分别奖励60万元、20万元。该项奖励可在取得资质证书起两年内申报。 磐商回归和新引进建筑企业的认定:一是原注册在外地的二级及以上总承包建筑企业及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变更到磐安注册(含外地企业资质通过分立在磐注册);二是外地企业(个人)购买兼并本地企业并在磐注册或外地企业资质分立合并入本地企业,且自取得资质证书起12个月内完成建安产值增量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综合总额增量50万元以上。 7.鼓励建筑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交易受让方涉及资产过户产生的年地方额予以10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近三年通过分立、合并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业龙头企业”。 8.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1)在磐建筑业年综合总额5000万元以上,按其对我县年地方额的5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2)在磐建筑业年综合总额2000万元以上,按其对我县年地方额的45%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3)在磐建筑业年综合总额500万元以上,按其对我县年地方额的4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4)在磐建筑业年综合总额200万元以上,按其对我县年地方额的35%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5)在磐建筑业年综合总额50万元以上,按其对我县年地方额的3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6)回归或总部迁入我县的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年内,第一年按其对我县年地方额的7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年按60%转入、第三年按40%转入(该比例和通用标准就高奖励),每家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 (7)对注册我县的建筑劳务公司,在磐年综合总额1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我县年地方额的40%、45%、5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从事建筑设备租赁、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施工监理、工程检测等五个行业的企业,在磐年综合总额2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我县年地方额的40%、45%、50%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在县内拥有多家同类型建筑或劳务企业的,控股股东相同部分其年综合总额可汇总一个主企业合并累计计算,主企业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返回比例,在按汇总后按第8条标准奖励,企业注册地不同的按比例由企业注册地乡镇(街道)、区块分别兑现。 (8)乡镇(街道)、区块引荐本土建筑企业承建县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非公开招标的招商引资项目,年地方额按照注册地和项目所属地进行六四比例分成。同时,项目投资额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上的,分别补助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区块1万元、5万元、10万元工作经费。 13.鼓励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基地建设。对获评国家级建筑产业基地、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或基地的,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为开发新型建筑工业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计算应缴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7.建筑业企业实际使用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先行)扣除,超过8%的部分可在以后年综合总额扣除。 19.乡镇(街道)激励机制。 (1)凡引进一家一级资质建筑企业,补助工作经费100万元(年综合总额达到600万元后予以补助)。 (2)引进县外公司出资对县内原有一级以上(含一级)建筑企业进行股改、兼并、重组,一次性买断所有股权的,补助工作经费70万元;绝对控股的补助工作经费40万元(年综合总额达到400万元后予以补助)。每引进一家二级资质建筑企业,补助工作经费30万元(年综合总额达到200万后予以补助)。 (3)每引进注册一家建筑劳务、设备租赁企业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年综合总额达到100万元后予以补助)。 以上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招商项目工作补助、招商引资会议、项目推介、交流合作、招商引资信息平台建设、购买社会服务、干部队伍培训等与建筑招商有关的费用。 20.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等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无形资产评估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信用保险业务。对确定为保护类、帮扶类的企业,采用联合会商机制等方式,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 24.增加项目负责人进入金华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数量。 推进我县市政基础公用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单位情况说明报告中明确相关意见,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备案等工程审批手续。低风险小型市政公用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允许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三家自审承诺书作为审查依据。 25.支持建筑业企业向大型基础设施领域拓展业务,相关部门在年度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应明确不低于投资额50%的项目(标段),通过联合体方式取得的工程业绩,在资质升级和投标时予以认可。 28.资金来源。本政策第7条、第8条中属于县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属于乡镇(街道)、区块企业的,由乡镇(街道)、区块承担,其他奖项由县财政承担;本政策第8条第9款,企业在该项目中产生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按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六四比例兑现。其中,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地方额。 30.年综合总额通过两个口径进行统计:涉及奖励资金计算和涉及荣誉奖励计算。 |
6 |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磐政〔2024〕37号 | 七、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 47.支持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主管部门指定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试验给予全额补助,示范推广的给予85%补助。对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科技成果创新、农业生产标准制定、乡土人才培育等给予奖励。对列入上级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的按上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未列入上级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的特定农机具给予一定补助。对粮食(种子)生产、茭白实施统防统治、水稻烘干、集约化育苗等社会化服务给予相应补助。对新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命名认定的省级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 50.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落实《磐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扶持政策》(磐农〔2024〕15 号),不设起点规模给予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专项扶持,畜禽需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前提下限量养殖。对参与“我们的幸福计划”“扩中提低农村家庭共富计划”的农户进行补助,对低收入农户扶贫、县级移民小区下山移民购房贷款按比例进行贴息。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村级公益设施、村组道路及移民小区相关设施按不高于第三方审定投资额的90%补助。对县、乡镇(街道)国有企业实施的光伏小康工程项目进行补助,其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补助本村低收入农户。鼓励通过投资或入股国有企业经营项目、薄弱村自建或异地发展物业、规模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代养,推动政府扶持资金形成资产收益,用于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的分红。(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供销社、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国网磐安供电公司) | 七、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 47.支持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对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科技成果创新、农业生产标准制定、乡土人才培育等给予奖励。对列入上级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的按上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未列入上级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的特定农机具给予一定补助。对粮食(种子)生产、茭白实施统防统治、水稻烘干、集约化育苗等社会化服务给予相应补助。对新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命名认定的省级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 50.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落实《磐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扶持政策》(磐农〔2024〕15 号),不设起点规模给予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专项扶持,畜禽需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前提下限量养殖。对参与“我们的幸福计划”“扩中提低农村家庭共富计划”的农户进行补助,对低收入农户扶贫、县级移民小区下山移民购房贷款按比例进行贴息。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村级公益设施、村组道路及移民小区相关设施按不高于第三方审定投资额的90%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供销社、县中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
注:修改后的文件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