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43486582D/2024-65224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字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盘峰乡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为进一步加强两头乌规模养殖、中华蜜蜂养殖等畜牧生产以及水产养殖各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积极发展壮大我县特色养殖,稳定生猪产能,保障肉盘子工程,根据磐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磐安县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修订)>的通知》磐农〔2023〕289号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磐安县畜牧及水产产业资金补助及奖励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养殖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两头乌养殖补助:对于养殖两头乌的规模养殖场(两头乌存栏200头以上),全年出栏两头乌商品猪200-500头,给予每年1万元补助;全年出栏两头乌商品猪500-1000头,给予每年3万元补助;全年出栏两头乌商品猪1000头以上,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两头乌商品猪出栏数以产地检疫证备注栏备注两头乌数量为准。
(二)中华蜜蜂养殖补助:对于新增改良蜂箱养殖中华蜜蜂10群以上的业主,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助。同个业主同个场地只能享受一次,改良蜂箱为上下两层或多层的圆筒或者方箱。
(三)水产养殖补助:新增水产养殖15亩以上,按1000元/亩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新增稻渔综合种养30亩以上,按500元/亩补助。
二、高质量发展项目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对于新(改)建一定规模养殖场业主(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羊存栏500头、蛋/肉鸡存栏10000羽、肉牛存栏200头、水产养殖2000平方米或30亩以上等),投资额30万元以上,建设所需用地已经完成审批手续,可申报项目。
(二)基础设施补助标准:用于新(改)建养殖基地生产道路、节水灌溉、钢架大棚、遮阴网、养殖用房、养殖圆筒等基础设施设备,按投资额50%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其中用于新(改)建生产加工厂房,按投资额30%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
(三)生产设备补助标准:用于生产环节所用的粪污处理设备、环控设备、实验室检测设备、喂料设备以及饲料初加工设备等,按投资额50%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四)数字畜牧补助标准:按照未来牧场创建标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物联网技术,在养殖各环节加入数字化控制,建设数字化控制应用系统,按投资额50%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主体申报程序
(一)两头乌、中华蜜蜂和水产养殖补助申报程序
两头乌养殖主体在每年1月向所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并按实际内容填写《两头乌养殖补贴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业主营业执照复印件、检疫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至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中华蜜蜂养殖主体在每年3、6、9、12月向所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并按实际内容填写《中华蜜蜂养殖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将申请表提交至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水产养殖主体在每年1月向所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并按实际内容填写《水产养殖补贴申请表》(附件3)。(注:各养殖主体承诺对申报数据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
(二)高质量发展项目立项程序
申报高质量发展项目的业主,需填写《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项目申请表》(附件4),向所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盖章后送到农业农村局计划与规划科和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经局班子会讨论通过后下发立项文件,项目申报成功。
(三)高质量发展项目验收及补助申报程序
项目实施主体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需填写《磐安县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扶持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5),提交至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中心组织乡镇或街道实地考察验收,验收通过后邀请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项目审计。
项目实施业主要开展第三方项目审计和财务审计,提交第三方项目审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至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申请项目补助。
三、复核确定: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主体实际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如发现虚报骗补的,取消补助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