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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307277251174000/2024-6522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文广旅体局 生成日期: 2024-11-27

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磐安县体育事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1-27 14:36    来源:磐安县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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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磐安县体育事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动我县体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磐安县体育事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 www.pan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街道壶厅西133号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97935122@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

 

联系人:吴顽强         联系电话:0579-84667212

                                                                                                                     

 

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1月27日


磐安县体育事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县体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200号)、《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体〔2020〕20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磐安县体育事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市、县财政统筹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强和促进我县各项体育事业发展,促进全县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城乡体育一体化,实现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围绕全县体育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结合全县体育事业工作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保障重点,统筹平衡;

(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全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重点支持和促进全县各项群众体育事业创建和活动开展的奖补及竞技体育事业的扶持发展;对体育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对体育工作任务重、工作成效显著的镇(街道、区)、村、学校、企业、体育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给予适当加大补助力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奖补结合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下达实际情况,按不同资金来源进行分类奖励补助。如上级转移支付经费补助金额或标准发生变化,则补助标准予以相应调整。

(一)群众体育项目

1.各类优秀体育俱乐部的奖补:被评为省级职工体育俱乐部的给予奖补经费4万。被评为省级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的给予奖补经费1.5万。

2.省级幼儿体育示范园的奖补:被评为省级幼儿体育示范园的奖补经费0.5万元。

3.群众性体育活动补助:对列入县文广旅体局年度工作计划,由社会力量、专业体育协会承办的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根据活动举办的天数和参与的人数等因素补助3-10万元,包干使用。

4.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1)符合省级全民健身中心标准的,补助100万元;

2)符合乡镇(街道)级全民健身中心标准的,补助35-50万元;

3)符合省级中心村全民健身广场标准的补助25-35万元;

4)符合社区多功能运动场标准的补助20万元;

5)符合村级(中心村)体育休闲公园标准的补助10万元;

6)符合拆装式游泳池标准的补助30万元;

7)符合笼式足球场标准的15万元;

8)符合城市百姓健身房建设补助6万元;农村百姓健身房补助3万元。

9)重点创建单位体育设施建设经费补助:每年根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全县重点创建单位体育设施建设经费补助。县文广旅体局每年10月底对各重点创建单位的体育设施建设进行验收,视建设情况给予5-20万元的经费补助。

5.体育协会工作经费:县文广旅体局根据各体育协会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2月底对各体育协会进行评比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若干名,分别给予工作经费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

6.省级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补助:对确定为省级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每年给予补助资金0.2万元。

7.省级老年活动中心俱乐部补助:对确定为省级老年活动中心俱乐部的每年给予补助资金0.3万元。

8.省级职工体育俱乐部补助:对确定为省级职工体育俱乐部的每年给予补助资金0.3万元。

9.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经社会组织申报自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评估、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及社会公示等程序,被评为3A社团补助0.5万元,被评为4A社团补助0.8万元,5A社团补助1万元。

(二)体育产业项目

1.省、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对列入省、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原则上按照省、市入库项目档次标准给予补助。具体额度根据当年省、市转移体育产业扶持资金数额补助

2.市级体育产业创建项目

1“体育+特色村(居)建设。对获得“体育+”特色村(居)培育名单的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体育+”特色村(居)培育单位完成“体育+”特色村(居)提升工程建设,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体育产业(运动休闲)基地建设。对获得体育产业(运动休闲)基地和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国家级、省级项目激励奖励

1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予以10万元;列入全国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试点项目的单位予以20 万元奖励;被评为中国体育旅游精品景区或中国体育旅游精品赛事的项目单位,分别予以10万元奖励。

2被评为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省级运动休闲小镇的单位予以 15万元奖励;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或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 企业的单位,分别予以10万元奖励。

3被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予以5万元奖励。

4.其他运动休闲基地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7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具体如下:

(一)村级(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各类优秀体育俱乐部、省级幼儿示范园创建奖补:每年年初由各镇(街道、区)、各创建单位向县文广旅体局提出创建申请,并由上级体育部门或县文广旅体局确定创建计划。上级体育部门或县文广旅体局检查验收合格后下拨奖补经费。

(二)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每年年初由县文广旅体局根据全县工作实际确定建设计划,经上级体育部门审核确定后下拨补助经费。

(三)群众性体育活动补助资金:各承办单位根据活动开展的规模和经费投入等情况,按实填报《磐安县体育社会团体承办比赛(活动)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上报县文广旅体局审批,县文广旅体局结合本县(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并予以下拨补助经费。

(四)体育协会工作经费:每年由县文广旅体局(磐安县体育总会)依据相关评比考核标准对全县各单项体育协会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相应补助标准下拨工作经费补助。

(五)省级健身气功站点补助工作经费根据上级体育部门确认的站点按标准予以拨付。

(六)重点创建单位体育设施建设经费:每年年初由各重点创建单位向县文广旅体局提出创建申请,并由县文广旅体局确定全市创建计划。经县文广旅体局检查合格后下拨经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到实处。

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个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十一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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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举办地点


举办日期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场地条件


 

 

 

 

 

 

项目经费预算

 

 

 

 

 

 

 

 


 

县文广旅体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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