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7277251174000/2024-65220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文广旅体局 | 生成日期: | 2024-11-27 |
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磐安县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我县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新工作,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高质量打造“15分钟健身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磐安县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管理办法(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 www.pan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街道壶厅西路133号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97935122@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
联系人:吴顽强 联系电话:0579-84667212
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1月27日
磐安县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新工作,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高质量打造“15分钟健身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是指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或其他经费来源投入或配建在城乡社区的公园、广场、单位以及学校等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健身器材和运动场地,旨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其他公益性健身器材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本县全民健身设施和场地规划、建设和更新的统筹,并对全民健身设施和场地的管理、使用、维护进行监督指导。
全民健身器材和场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和场地的管理、使用、维护工作。
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管理、使用和维护、责任制度,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员,确保全民健身设施和场地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 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与配置
第五条 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和规划,有计划、分年度购置和建设布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场地的选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器材应安装在与其型号和数量相适应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鼓励各单位筹集、吸引其他资金共同建设。
第六条 全民健身器材和公共体育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群众体育活动开展较普及;
(二)体育组织健全;
(三)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和建设标准运动场地的基本条件;
(四)有足够的配套经费;
(五)能保证全民健身设施和场地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 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交付须签订《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移交协议书》。接收单位应对所体育设施记入固定资产账户,妥善保管和及时维护,基层体育委员定期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事业科报告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收取管理费用的,应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所收费用用于全民健身设施和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挪作他用;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先行择地新建。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对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设置使用说明、温馨提示等告示牌。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配备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等进行日常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提供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接收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建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第四章 淘汰与更新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的配置应不断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向多功能、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对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迁移或淘汰:
(一)选址不科学,存在扰民现象,周围群众反响强烈的;
(二)缺乏有效管理的;
(三)管理、维护经费无保障的。
第十八条 对选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深受群众喜爱,且不存在第二十条中所列情况的,器材到达使用年限后应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器材更新经费主要由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财政共同承担。
第五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较好,场地、器材完好率高的单位,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管理、维护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单位,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设施和公共体育场地的,侵害人应予赔偿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发生相关情况的处理:
(一)因器材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由接收单位重新选择合理位置迁建;
(二)因使用者使用不当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接收单位应加强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