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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41049194X/2024-6522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9-14
统一编号: GPAD12-2024-0003 有效性:

磐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磐安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27 15:36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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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财20242

磐安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现将《磐安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财政局

2024914

 

磐安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防范和控制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担保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磐安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担保公司”)是磐安县财政局(磐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为履行)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为全县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担保公司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原则,按照审慎经营与政策性扶持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强化员工业务素质,优化服务,加强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

二、经营要求

(四)支持对象坚持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导向。基本要求:

1. 达到贷款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等合格评估要求,其中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2. 贷款用途符合政策要求,主要用于生产经营;

3. 能够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报送、更新工作。

(五)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1%/,对能提供抵质押、反担保和“三农”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0.8%需由省担保机构进行再担或分担的项目,按相关协议约定(分)保费用由担保公司承担,不再由客户负担。

(六)担保公司对单户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最高额度为300万元,优先担保的最高额度为500万元。批量业务一般不超过30万元,优质客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按设立的范围规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从事存、贷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八)担保公司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范围仅对应被担保贷款的正常本息部分,不含相对应的其它费用,并在合作协议中加以约定;担保公司的财务核算应遵守有关规定,担保公司不得将不属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费用在该公司的账务中列支,担保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九)担保公司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省级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签署合作协议,及时交换和通报担保客户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担保客户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

并根据相关协议进行风险分担,具体风险分担机制如下:

1. 直保业务: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为8:2

2. 再保业务:担保公司与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省再担)、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为4:4:2

3. (分)保业务:担保公司与县财政局风险池、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省农担)、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为2.5:3:2.5:2   

4. 超过担保机构代偿率、风险容忍度的业务,采用直保方式: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8:2比例分担。

5. 根据市场化运作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县域内金融机构直接开展合作,但金融机构分担比例不得低于20%

(十)担保公司应加强风险防范控制,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企业主及其配偶或原担保人、关联企业、关联人为融资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

(十一)担保公司要认真落实保后风险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企业和银行沟通,降低经营风险,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客户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确保政策性担保贷款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十二)担保公司应加强风险控制,建立风险处置机制;若出现风险需要进行代偿,担保公司应严格审查,按协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到期未能正常结清授信的,由贷款银行进行清收。贷款本息逾期催收无果的,在逾期日起90天内由承办银行向县担保公司提出申请代偿,经担保公司核实,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担保公司拨付代偿

(十三)担保公司代偿后,仍需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及反担保人(物)进行追偿,追偿收入在扣抵追偿费用后,按照原比例用于补偿相对应的担保贷款项目的银行债权、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代偿资金。

三、政策支持与监督管理

(十四)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完善尽职免责、资本金补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绩效评价等机制建设。安排专项资金,县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补偿代偿损失、保费和运行费用进行补充或补助。

1. 资本金补充。当担保公司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倍时,财政应及时给予补充资本金;代偿损失补助。担保公司的政策性亏损金额占本年在保余额的2%含)以内的,由县财政一次性补足代偿金额;政策性亏损金额超过本年在保余额2%上的,由担保公司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予以补助;

2. 运行费用及担保费补助。按担保金额对县担保公司给予2.5%的补助,对符合乡村振兴“政银担”集成创新担保业务财政予以50%的担保费用专项补助

(十五)税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融资担保公司免征增值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担保公司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及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资规局、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抵(质)押和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六)担保公司应接受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服务中心)、县经商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主管部门。

(十七)担保公司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工作总结和其他资料。

(十八)对于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违反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决策程序规定,勤勉尽责且未谋取私利,但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四、附则

(十九)政策性融资担保扶持政策有县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小微企业和“三农”为满足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与担保公司签订以银行为受益人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并以此为主要增信方式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获得贷款,在发生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银行追索未果等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约定事由时,由担保公司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业务。包括为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等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二十一)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以及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与前者规模相当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二十二)“三农”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规定的各类涉农客户。

(二十三)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具体风险分担机制以与省再担、省农担、金融机构等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为准。

(二十四)本办法由磐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担保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担保业务相关细则。

(二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磐安县国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磐经20186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