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002606428D/2024-6489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科〔2024〕1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4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科室:
为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及举报处理和回应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
组 长:徐红阳
副组长:陈柏寿
组 员:赵红兰、陈川、张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作为公平竞争审查机构,陈柏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及举报处理和回应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若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一)基本原则
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及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消除市场壁垒,增强市场创新能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行政行为,对政务服务管理、招标投标进场交易服务、政府采购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政府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1.审查对象。本单位制定(代上级拟稿)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下列四类文件不列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1)内部管理性文件,包括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
(2)一般事务性文件,包括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情况通报等;
(3)过程性文件,包括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等;
(4)常规性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2.审查内容及标准。以单位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拟提请上级审议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均应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起草过程中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3.审查工作责任。按照“起草单位初审、审查机构审查、特殊情况请示、联合审查会议研究”的原则,起草科室、局办公室、领导小组分别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初审,其他相关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各个环节的审查工作。凡是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发布。
4.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
(1)初审。起草科室对照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内容,审查政策措施是否有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的条款,如没有提交局办公室审查。
(2)审查。局办公室按要求进行内容审查、征求意见等程序后,出具书面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填写《县科技局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
(3)特殊情况。局办公室审查时,若遇到不确定的具体问题,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公室咨询,或请示上级机关审定。若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在书面审查意见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4)领导小组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符合的提交集体研究或出台。
适用例外规定和被集中反映涉嫌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机构评估。
(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制度
1.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人)认为本单位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出台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向本单位反映,也可以向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2.受理时限。局办公室收到举报(或反映)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受理问题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3.工作流程
(1)受理登记。局办公室收到关于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的反映,先予以核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
(2)开展核查。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核实政策措施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内容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3)处理回应。发现本单位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按照“谁受理、谁回应”的原则,在举报(或反映)问题办结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举报人,同时一并报送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公室。
(四)定期开展评估制度
1.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梳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审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2.定期开展评估。结合工作实际,每3年开展一次评估,原则上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并进行。同时,结合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