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代码 | 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裁量基准来源 | 备注 |
1 | 330211026008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1项;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 号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2项;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3项;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信息3项以上;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2 | 330211026006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1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累计2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连续2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连续3年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3 | 330211026004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个;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2个以上5个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5个以上10个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反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0个以上;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4 | 330211039001 | 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 | 以1个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以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以5个以上10个以下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以10个以上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5 | 330211039002 | 对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 |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1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2个以上5个以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5个以上10个以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10个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6 | 330211039003 | 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 | 以1个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以2个以上5个以下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以5个以上10个以下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以10个以上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7 | 330211026003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20万元;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低于50万元。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8 | 330211026002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9 | 330211026001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超过50万元;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0 | 330211046000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1 | 330211002000 | 对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 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不良影响; | 限期停止活动1至6个月,可以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 ||
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影响; | 撤销登记。 | ||||||
12 | 330211007000 |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1至3个月。 |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经责令改正未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至4个月,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 ||||||
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撤销登记。 | ||||||
13 | 33021102300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1项;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2项;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3项;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涂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3项以上;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4 | 33021102300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1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累计2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连续2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5 | 33021102300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超期六个月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超期六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超期1年以上,且拒不办理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6 | 33021102300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低于20万元;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初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低于50万元。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7 | 33021102300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侵占、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上;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8 | 33021102300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违规收取费用或者筹集资金累计超过50万元;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或者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19 | 330211023009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 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0 | 33021102301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1 | 330211047000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 没收非法财产。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2 | 33021103000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 未及时备案。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未及时备案1年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及时备案1年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3 | 33021103000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 未按规定报核准。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未按规定报核准1年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报核准1年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4 | 33021103000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1年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1年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5 | 330211044000 | 对无合法资质的基金会非法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 没收非法财产。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6 | 330211024001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具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违法行为续时间在1年以上; | 撤销登记。 | ||||||
27 | 330211024002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在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资产差额10万元以内的;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资产差额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2次弄虚作假; | 责令停止活动。 | ||||||
资产差额20万元以上; | 撤销登记。 | ||||||
28 |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1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项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 | 责令停止活动。 | ||||||
2项以上需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撤销登记。 | ||||||
29 | 330211024004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的70%高于上1年总收入的50%;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的50%高于上1年总收入的30%,非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70%,高于规定最低标准的40%; | 责令停止活动。 | ||||||
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1年总收入的30%,非公募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40%,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 | ||||||
30 | 330211024005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年度检查方面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1年“年检不合格”; | 警告。 | ||
累计2年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 责令停止活动。 | ||||||
连续2年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参加年检; | 撤销登记。 | ||||||
31 | 330211024006 | 对基金会及其所属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5项以下;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5项以上; | 责令停止活动。 |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撤销登记。 | ||||||
32 | 330211033001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的。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33 | 330211033002 | 对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34 | 330211033003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
35 | 330211032000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 吊销登记证书。 | ||
36 | 330211031001 |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初次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2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多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330211031002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财产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5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分、侵占慈善财产数额1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330211031003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捐赠,或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初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金额2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330211025001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330211025002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330211025003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330211025004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330211025005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330211025006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报备募捐方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330211025007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经依法处理后1年内再出现同样违法情形的;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330211022000 | 对慈善组织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节严重。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47 | 330211034001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下。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累计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累计金额50万元以上。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330211034002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累计2-3次。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累计次数3-5次。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累计次数5次以上。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330211035001 | 对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募捐金额10万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开展公开募捐2-3次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开展公开募捐4-5次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开展公开募捐超过5次的;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330211035002 | 对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10人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累计人数50人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330211035003 | 对向单位或个 人摊派募捐的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5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 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5次以上10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 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 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10次以上20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 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 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累计次数20次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 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 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330211035004 | 对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三次以上五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五次以上十次以下。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十次以上。 | 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有难以退还募集财产的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330211029001 |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出现不超过2人次;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出现多人次;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出现5人次以上;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330211029003 | 对养老机构未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对服务对象损害较小。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330211029005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不超过2次,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多次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次以上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330211029007 |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 初次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处1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次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或造成较重影响;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次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或造成严重影响;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7 | 330211029008 | 对养老机构未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对服务对象损害较小。 | 警告。 | ||
多次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次以上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330211014000 | 对骗取社会养老补助资金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 经责令退回后及时退回,违法行为影响较小。 | 处以非法所得数额1倍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经责令退回后未及时退回; | 处以非法所得数额2倍罚款。 | ||||||
经责令退回拒不退回; | 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罚款。 | ||||||
59 | 330211012000 | 对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款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 | 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60 | 330211019003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 | 委托期限3个月内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委托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内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委托期限6个月以上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1 | 330211011000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未公开发行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责令整改,没收相关地图,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已公开发行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责令整改,没收相关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整改,没收相关地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330211013000 | 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轻,且未损及界桩上的文字的。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2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重;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严重; |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63 | 330211038001 | 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 | 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通报批评。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64 | 330211038002 | 对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 |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 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330211038003 | 对擅自编制或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 | 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逾期不改正。 | 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66 | 330211009000 | 对非法处置地名标志行为的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3项以下。 | 对责任人员处10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3项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7 | 330211058000 | 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 |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禁止5年内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
68 | 330211021002 | 对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达标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公墓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低于墓区面积的50%。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69 | 330211021001 | 对墓区绿化覆盖率开业9年后不达标的处罚 |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公墓开业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低于墓区面积的80%。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70 | 330211008001 | 对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的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71 | 330211008002 | 对公墓超标准立墓碑的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72 | 330211016001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所得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73 | 330211016002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所得10万元以上;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74 | 330211016003 | 对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 初次违法且制造、销售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没收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多次(两次或两次以上)违法; | 没收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制造、销售所得10万元以上; | 没收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75 | 330211017001 | 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土葬或骨灰装棺土葬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3例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3例以上5例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5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5例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76 | 330211017002 | 对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跨区域经营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3例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3例以上5例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人员骨灰5例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77 | 330211017003 | 对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3例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3例以上5例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5例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78 | 330211005000 | 对医院不制止擅自外运遗体且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 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 |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 | 处以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累计5次以上;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79 | 330211010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以上5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未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对外销售额(或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80 | 330211006000 | 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以上5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81 | 330211001000 |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限期停止活动。 | ||||||
志愿服务组织曾因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或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违法行为受过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再次违法并经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 |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
82 | 330211003000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的行政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 |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少于5人次的;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5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 | 警告,并处所收取报酬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10人次以上; | 警告,并处所收取报酬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83 | 330211004000 |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政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 警告。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磐安县民政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