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
一、适用范围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辖区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换、补领取居住证。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六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八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九条: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证丢失的,可是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条: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辖区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二)县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20日内领取证件。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7]21号),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换领、补领的缴纳工本费20元/证。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未满16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十八、咨询电话
0579-84652958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0579-1234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磐安县公安局办证中心(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365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营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冬令营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