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金磐政复〔2023〕18号
申请人:黎某,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3,住址:四川省*市*区*B区。
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黎某不服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6月11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磐安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