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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8-08 16:44 来源: 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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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磐政复〔2023〕7号


申请人:蓝某明,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1 ,住址:广东省*市*镇*队。

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蓝某明不服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处理答复,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重新依法作出处理,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邮寄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1月4日受理,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本人因为生活所需2022年11月18日在拼多多(某大药房旗舰店)店铺,购买了3盒三九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30g皮炎湿疹皮肤瘙痒(12.5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样的功效用语:对症出击,快人一步,快速止痒,药品说明书里面并无此项治疗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申请人将此案通过12315App反馈到了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其协助申请人跟经营者协商调解,但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查处并因商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申请人不服此回复,该局从未协助过我们双方进行调解,也未对投诉反应中商家虚假宣传一事进行核实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何况《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有困难的,可以将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互联网广告的举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举报,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 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何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 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其将大量不符合广告法的产品流向市场,严重影响 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 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 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众多法律法规表明了惩罚性赔偿是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的。商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草率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举报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实属玩忽职守, 包庇纵容,严重渎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12315网站投诉详情截图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案涉产品照片、账单详情、交易说明照片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

一 、申请人并非普通消费者,其不具有申请复议资格。

申请人蓝某明在各地大量提起各类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以牟取高额赔偿,属于“专业投诉举报以牟取利益”的“职业索赔”人员。据不完全统计,蓝某明自2021年6月份以来,仅在浙江市场监管领域内提起行政复议就达29件。 新版“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蓝某明的投诉达1075 次,举报达1119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然而,蓝某明有关投诉的频率、频次高,已超出了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范畴。蓝某明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的理由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继而大量行政复议,该行为表明其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行为目的上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涉案投诉举报行为不值得鼓励。

二、 就本案而言,答复人已就申请人的投诉履行了职责。

(一)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晚上通过投诉举报平台向答复人投诉,答复人于2022年11月22日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11月22日转给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和解,2022年12月3日,双方协商和解不成功。2022年12月8日答复人指派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人处组织被投诉人与申请人进行调解,被投诉人愿意与申请人在原平台进行沟通协商,但明确拒绝接受调解,答复人于2023年1 月12日做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3年1月18日通过投诉举报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二)因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件中,答复人发现被投诉人涉嫌存有违法行为的线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答复人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认为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也将该情况在投诉平台中一并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恳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平台投诉单复印件1份;

证据二、案件案卷材料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通过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予以受理,并于同日联系被投诉人,告知被投诉人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和解,2022年12月3日,双方协商和解不成功。202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人处组织被投诉人与申请人进行调解,被投诉人愿意与申请人在原平台进行沟通协商,但明确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1 月12日做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3年1月18日通过投诉举报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同时查明,据不完全统计,蓝某明自2021年6月份以来,仅在浙江市场监管领域内提起行政复议就达29件。 新版“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的投诉达1075 次,举报达1119次。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12315平台截图、案涉商品信息照片、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案卷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从申请人提供的12315平台截图可知,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磐安县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广告问题,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并赔偿500元。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后于2022年11月22日进行立案受理的告知,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因案涉商行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1 月12日做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书面回复给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2日收到案涉投诉,在12月8日进行现场调查,案涉药膏为合规渠道购进,其店内也未进行夸大宣传,申请人所称案涉商品链接也已下架。且案涉药品为非处方药,药品名称为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属于国家药品序列产品,其购买、使用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该网店已经将相关消费提醒标注在药品详情页面。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进行了改正,为此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故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该合法权益要具有正当性。如果购买商品是为了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后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行为大量地申请行政复议,从而获取高额赔偿,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利益不具有合法性,为此申请行政复议不具有申请人资格。本案申请人自2021年6月份以来,在新版“全国12315平台”投诉达1075 次,举报达1119次,仅在浙江市场监管领域内提起行政复议就达29件,此数量明显已经超过了一个正常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合理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