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磐安县玉山镇人民政府
住所:浙江省磐安县玉山镇岭口村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
立案号:磐资规立[2021]5号
经查:2020年11月开始,玉山镇人民政府在玉山镇岭口村土座水口山地块合法审批地块外移位建设玉山镇集镇排污工程,用地面积3005.94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和硬化地面872.651平方米。至调查时止,已建成管理用房1座,污水处理池1座,其余附属用房尚在建设中。四至:东至田,南至路,西至田,北至路。土地利用现状用途为水田面积2950平方米,茶园面积55.945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2950平方米,园地面积55.945平方米。我局已于2021年5月10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磐自资规改字[2021]7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磐自资规责停字[2021]7号)。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玉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2、玉山镇人民政府国土员杨*询问笔录一份、规划员杨**询问笔录一份、工程项目负责人张**询问笔录一份、玉山镇岭口村书记胡**询问笔录一份、玉山镇人民政府镇长陈*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基本情况;3、现场勘测笔录、磐安县玉山镇集镇污水处理站卫片影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土地类别和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土地建设及使用情况;4、2021年5月26日,磐安县自然资源和测绘中心出具的玉山污水处理厂违法测量图,证明玉山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总用地面积、建筑占地总面积、污水池占地面积。
我局认为,玉山镇人民政府在玉山镇岭口村土座水口山地块合法审批地块外3005.945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玉山镇集镇污水处理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因其违法用地时间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9月1日实施前,按从旧兼从轻原则,仍按原《实施条例》)、浙自然资规〔2019〕1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通知》(土地类序号1-15)第3序号“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违规情形为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2021年8月30日,我局向玉山镇人民政府下发了磐资规罚告﹝202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日送达玉山镇人民政府后签收;9月1日,玉山镇人民政府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9月10日上午,我局依法举行了公开听证,建议玉山镇人民政府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复垦整改地块验收后按验收意见核减处罚面积;同日下午,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磐安县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联合实地验收后出具《玉山镇集镇排污工程违法用地复耕鉴定书》,认为2375.568平方米耕地基本已具备旱作种植条件;因此,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已按磐自资规改字﹝2021﹞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得到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该单位非法占用但已通过整改验收的2375.568平方米土地免予处罚;
2、责令该单位非法占用的3005.945平方米土地给原权属单位;
3、责令该单位限期拆除剩余非法占用630.3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该单位剩余非法占用630.377平方米土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叁拾柒元玖角贰分,即人民币13237.92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磐安县农商银行恒业支行,账号:2310*************0002);
关于限期拆除的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退还土地的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