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
住所:磐安县安文街道*********
案由:非法买卖矿产资源案
立案号:磐资规〔2022〕第0000023号
经查:2020年5月份,陈**通过开发商分包,开始动工磐古印象房地产开发区块内边坡治理工程,边坡长56米,后因开发商要盖房,边坡无法继续动工,遂停工。至调查时止,边坡基本完工,只剩下挡墙未做,未超出施工红线范围。施工期间,擅自处理矿产资源27车,21车出售给找来的大车司机,售价350元一车(不含运费);6车被交警拦住,交由交投处理。因没有票据,无法确认违法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之规定,按评估价格认定违法所得。经第三方磐安县文溪测绘有限公司测量,开挖方量为石方(凝灰岩)447立方米(1117.5吨)。2022年5月10日我局委托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核定2020年5月起至2022年3月止凝灰岩原石均价;2022年6月16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均价为11元/吨,交警拦下的6车石料未产生所得,即非法所得为人民币10192.5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2022年4月7日陈**询问笔录、交投没收清单,证明擅自处置矿产品事实。3.价格认定结论书(磐价认〔2022〕60号),证明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该地块石料均价。4.磐安县文溪测绘测量技术报告,证明磐古印象边坡开挖方量。
2022年6月24日,我局向陈**下发了磐资规罚告〔2022〕第00000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2年6月30日送达当事人签收。
我局认为你在磐安县安文街道磐古印象房地产开发区块修造边坡的施工过程中擅自处置矿产资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之规定,属非法买卖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资源类序号16-28)》第23序号“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192.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1%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121.175元,合计壹万壹仟叁佰拾叁元陆角柒分,即人民币11313.67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1.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磐安县农商银行恒业支行,账号:2310*************000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