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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高龄津贴制度,是指为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的一种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从2023年1月1日起,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为拥有本县户籍的80周岁至99周岁的所有老年人,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的当月止。
二、发放程序。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有异议的可申请补发。首次发放,由“浙里康养”应用提前1个月将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信息推送村(社区)调查核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核申请补发,县民政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原则上发放到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此后自动发放、核减。
三、保障措施。县民政局负责高龄津贴对象的认定、复核、发放、监管等工作。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调查,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确保不漏、不重、不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3年1月20日前,与县民政局做好发放交接工作,将正在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年人清册提供给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高龄津贴经费,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四、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磐安县民政局 磐安县财政局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