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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002606428D/2023-549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科技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磐科〔2023〕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3-03-21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磐安县研发费用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4-11 09:03    来源:磐安县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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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创新加快发展,激发广大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企业研发费用管理,根据《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大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政策意见》(磐政〔2021〕109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22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研发费用正常归集,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二、申请条件1.在我县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有健全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须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用;研发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或企业自主立项。2.申报奖励的企业,须在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以上。3.申报企业应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jjkc.kjt.zj.gov.cn/extradeductionadmin/enterpriseLogin.html)和“浙江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022年度研发统计年报”足额录入信息和研发费用。未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足额录入数据及规上企业未在浙江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足额申报的,不享受研发费用奖励。三、奖励标准1.研发费用由税务部门按《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有关规定确定。2.对2021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数以下(含本数)部分,按3%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超过2021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数以上(不含本数)部分,按5%奖励,最高奖励170万元;研发费用2022年度新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3%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国有企业2022年度研发投入可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四、申报材料与时间要求申报企业请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2022年度磐安县企业研发费用奖励申请表》(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汇总表、研发项目立项书、承诺书)签字盖章后扫描,电子版报送县科技局规划与监督科,邮箱:296616137@qq.com。联系人:张娜,电话:84669816楼巧云,电话:84668993